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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M04112-1300-2018-00054 文号明建〔2018〕114号
发布机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生成日期2018-06-03
标题明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对2018年县人大十七届二次会议第109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内容概述人大建议答复
索 引 号SM04112-1300-2018-00054
文号明建〔2018〕114号
发布机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生成日期2018-06-03
标题明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对2018年县人大十七届二次会议第109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内容概述人大建议答复

明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对2018年县人大十七届二次会议第109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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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梅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旧楼加装电梯”的建议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县城市建设工作的关心。目前我县还尚未制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三明市已制定《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18〕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我县参照该办法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进行审批。

  一、申请主体

  按照《实施办法》的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应经专有部分占同梯号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同梯号总户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书(应注明业主房屋所有权证号)后,方可提出申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履行《实施办法》第九条签订书面协议后,按梯号为单位进行申请,以下单位或个人可作为实施主体提出增设电梯申请:

  1.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名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

  2.业主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提出增设电梯申请;

  3.拟增设电梯住宅属于房改房的,业主可以委托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原房改售房单位已经关闭、破产、撤销,其住房维修基金已转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也可以委托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关于申报手续

  我县将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建设审批工作。条件成熟的小区业主可按《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履行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初步方案制定和方案公示等流程后,再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到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消防大队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报建和验收手续。

  三、关于建设资金问题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通过下列渠道筹措,

  1.由业主结合所在自然楼层等因素,经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应就出资方式、出资比例或出资额、增加面积的分配、日常使用与维保维修费用的分摊以及对受到影响的部分业主予以适当补偿等事项达成增设电梯书面协议书,并签字确认。

  2.相关业主可按《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明住金〔2012〕34号)相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在经专有部分占该梯位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时,相关业主可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原产权单位或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

  5.社会投资等合法来源资金。

  6.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我局将会同乡镇加强对《实施办法》的宣传,如有增设电梯的需要,我局将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做好审批服务。

  再次感谢你们对我县城市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明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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