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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M04112-1300-2018-00044 文号明建〔2018〕93号
发布机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生成日期2018-06-03
标题明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对2018年县人大十七届二次会议第88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内容概述人大建议答复
索 引 号SM04112-1300-2018-00044
文号明建〔2018〕93号
发布机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生成日期2018-06-03
标题明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对2018年县人大十七届二次会议第88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内容概述人大建议答复

明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对2018年县人大十七届二次会议第88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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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春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将坪埠村辖区内八家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由县环卫站负责收集清运”的建议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关心。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垃圾清运职责划分

  根据《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明政文〔2012〕186 号)精神,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按照“村收集、镇(乡)中转、县处理”的一体化收运和处理模式,城关乡等5个乡(镇)垃圾由本乡(镇)负责收运至县垃圾填埋场处理。坪埠村隶属城关乡,辖区内生活垃圾不属县环卫处清运范围。

  二、关于垃圾清运建议

  2017年县政府投入60万元在坪埠村建成一座垃圾转运站,并已投入使用。根据《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和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生活垃圾”,建议乡镇要求坪埠村生活垃圾量大的企事业单位自行将生活垃圾清运到附近垃圾转运站,或委托乡镇清运队伍有偿服务。

  再次感谢您对我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明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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