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法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6〕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建法〔2016〕3号)和《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通知》(明建筑〔2017〕77号)要求,现制定《明溪县住建局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主要包括燃气和建筑施工方面安全生产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请遵照执行。
明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6月12日
第一项:城市燃气安全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燃气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燃气经营企业对日常监督检查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三、监督检查方式、办法
(一)对燃气经营场站进行重点抽查和监督。
(二)对燃气行业组织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可由城建站组织开展。
(三)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监督抽检,主要针对风险程度高、群众投诉举报多等重点场站,每年不少于1次。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办法,日常检查、重点抽查抽检一般采用“双随机”或“四不两直”的检查办法。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单位自查。
(二)资料检查。按照检查计划,全面检查我县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燃气设施建设管理、设备运行维护、事故应急处置、从业人员培训上岗等工作情况,查阅文档资料。
(三)检查现场。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检查现场安全隐患,重点排查各类安全隐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
(二)实施检查。听汇报、查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
(三)汇总通报。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情况整理汇总,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隐患进行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
(四)落实整改。被检查单位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组织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我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
为规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行为,保障我县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强化政府监督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及参与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
(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或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设施和器材;
5.未按要求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6.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或个人。
(二)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三)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4.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5.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6.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7.未按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家论证,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8.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9.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10.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11.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不符合安全性要求,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2.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13.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1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1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17.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18.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19.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20.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21.未组织一线施工人员开展每次施工入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2.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建管站、质安站、城建站对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实施日常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各类安全隐患、特殊气候条件、特殊时间段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可由我局统一组织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督促整改或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层级督查。每年我局开展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层级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对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对我局安全生产管理、专项检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查处等情况进行督查。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日常监督检查。对在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发证前检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
(六)监督检查办法。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层级督查、日常检查一般采用“双随机”或“四不两直”的检查办法。
四、监督检查措施
我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项目的相关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管理文件、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要求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三)要求各相关股站提供相关履职证明材料、工程项目一览表等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进行检查。
(四)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有关单位、项目可责令限期整改,并视问题严重程度和整改完成情况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
五、层级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等。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我局汇总。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相关股站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我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二)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未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