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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M04100-3300-2020-00010 文号明政〔2020〕6号
发布机构县政府 生成日期2020-06-10
有效性有效
标题明溪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
内容概述房屋征收公告(林业总公司木材厂地块)
索 引 号SM04100-3300-2020-00010
文号明政〔2020〕6号
发布机构县政府
生成日期2020-06-10
有效性有效
标题明溪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
内容概述房屋征收公告(林业总公司木材厂地块)

明溪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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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林业总公司木材厂地块(原林业车队厂区)项目建设需要,明溪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文号),决定对下列范围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林业总公司木材厂地块(原林业车队厂区)。

  二、征收范围:林业总公司木材厂地块(原林业车队厂区)范围内所有房屋(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地址:雪峰镇中山路846号,电话:2813859。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明溪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公地址:雪峰镇明珠路99号,电话:2866508;雪峰镇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雪峰镇中山路655号,电话:2813746。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20日。具体签约事宜由明溪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理。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如不服《明溪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明政〔2020〕5 号),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9幢龙泉大厦三楼)。

  特此公告。

 

  附件: 林业总公司木材厂地块(原林业车队厂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0日


主办:明溪县人民政府  承办: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明溪县雪峰镇民主路459号  邮政编码:36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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