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林业站,局机关各股室,基层各单位:
经局党委会研究决定,现将《木材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明溪县林业局
2019年5月9日
木材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管的重点、主要内容和要求
监管重点:木材检验中心检验人员的工作情况、服务态度、遵纪守法情况和中心后勤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遵纪守法情况。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
1.中心检验人员工作分配由中心负责,乡镇二道检验由中心安排木材检验员轮流检验。中心应公平分配检验任务,以保证参加木材检验的人员有公平的检验任务。码单管理由中心安排专人统一领取和规范管理。
2.参加木材检验的检验员,应服从中心分配的工作,有事应提前一天书面请假。对未经请假的或不服从工作分配的均按旷工处理。
3.木材检验员应严格执行福建省木材检验标准。检验员在检验木材时应到山场或堆头检验木材,不得在家中或半路检验木材,严禁将码单交予他人(业主)代检代开。
4.木材检验员在工作中应积极主动、热情服务,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禁以任何名目向林农或业主收受、索要钱物。
二、监管方式
1.木材检验中心要负责木材检验员的工作质量,组织中心后勤管理人员经常深入山场或堆头检查木材检验员的工作情况,当月检查面应占当月木材检验员检量车次的10%,并保存好检查有关书证和视频记录,参加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
2.木材检验中心应经常性向林农或业主了解木材检验员的工作态度、廉洁服务及检验质量等方面情况,并按反馈的情况定期进行教育和考核。
3.局效能办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采取实地查看、走访、查阅档案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木材检验中心工作进行监督。
三、监管结果应用
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应严肃处理:
1.木材检验员未到现场检验的,或补单的,或检验误差率超过10%的,或检验码单记录与车所装木材规格、品种严重不符合的,或不在到材点开码单的,或未敲号锤(运输中的木材)的,或未经中心统一安排私自接活检验的,有发现以上违规行为之一的,第一次的扣发当事人月工资500元,停岗15天;第二次扣发当事人月工资1000元,停岗30天;第三次的实行直接解聘处理。
2.木材检验员未能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党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严格控制木材检验员不在现场还在装车的现象发生,出现类似情况,经过调查后按照相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4.丢失码单每份罚款300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实行直接解聘处理。
5.在检查站日常检查中发现木材检验员存在以上问题的,对木材检验员的处理按以上规定执行。
6.木材检验中心主任、后勤管理人员在对木材检验员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中,因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监督不到位的或严重不实的,或未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和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问责处理。对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的按党政纪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