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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M04203-1100-2018-00048 文号明市监〔2018〕77号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2018-07-20
有效性有效
标题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索 引 号SM04203-1100-2018-00048
文号明市监〔2018〕77号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2018-07-20
有效性有效
标题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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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监管所,局机关各股(室),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处置我县特种设备事故,提高应对特种设备事故能力,现将《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0日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故的能力,规范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明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2)特种设备较大、重大事故的先期处置;

3)按照市质监局《三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分配的职责应当参与处置的特种设备事故。

第三条  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②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③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②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④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⑤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一般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③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④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⑤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⑥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县局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分管副局长、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各市场监管所所长为成员。主要职责如下:

1)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

3)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决策;

4)负责发布与特种设备事故有关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6)向县政府及三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成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综合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相关人员。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领导小组指示,统一指挥、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突发事件,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县政府、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立即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分别为管理组、技术组和综合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及时组织实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领导小组。

 1)管理组,主要负责管理方面的原因调查、取证,查明导致事故发生的管理方面的原因、应急处置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管理原因和相关责任,提出管理方面的事故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提出管理方面的事故分析意见或者报告,汇总整理事故调查工作资料,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整理移交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2)技术组,主要负责技术方面的原因的调查、取证,提出必要的鉴定需求,在技术分析的基础上查明事故发生过程,认定事故技术原因和相关责任,提出技术方面的事故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提出技术方面的事故分析意见或者报告;

3)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的协调工作,按照规定发布事故信息,配合技术组、管理组开展事故调查,安排事故调查的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 预防、监测、预警和报告

 

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全县特种设备预防预警监测。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国家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需要在全县范围或一定区域内发出预警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国家、省、市和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检验检测单位发现新闻媒体报道疑似特种设备事故时,应立即将事故信息报告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人员核实后分别逐级上报,情况特殊时也可越级上报。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条  特种设备事故实行四级响应制。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根据县政府或国家、省、三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响应级别和应急范围,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全县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对涉及的特种设备事故以及相关发生事故企业监测实行日报告制。

  第十一条  一旦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机构要迅速调集力量,对特种设备事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尽快对事件性质和程度进行预判,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身伤害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Ⅰ级、Ⅱ级、Ⅲ级预警响应。涉及特种设备的Ⅰ级、Ⅱ级、Ⅲ级预警警报发布后,县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24小时值班,实时向三明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和通报最新事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已启动预案的则按预案开展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相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采取必需的处置准备措施,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并及时向三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应急准备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

    2)Ⅳ级预警响应。涉及特种设备的Ⅳ级预警警报发布后,预警区域的市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24小时值班,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准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相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采取必需的处置准备措施,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工作准备情况,以及当前存在的突出困难、安全隐患和重大险情等情况。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趋势,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最新动态。

    3)预警解除。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特种设备突发事故时,发布预警警报的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迅速组织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发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特种设备突发事故信息。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或相关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工作结束。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结束。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后,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给特种设备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进行总结评估,查明事件缘由,明确责任,提出改进建议,汇总后报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指导各单位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特种设备相关知识宣传,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使用特种设备,防止和减少因不合理使用特种设备引发的安全事故。应急状态下,信息报送及相关媒体报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领导同意后报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事故:指生产或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本预案根据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和评审。

第二十条  本预案根据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和评审。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由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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