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会,乡直有关部门,县驻乡各部门:
为有效应对我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食品安全重特大事故,现将新修订的《夏阳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明溪县夏阳乡人民政府
2018年4月3日
夏阳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有效预防油饼节活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最大程度降低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方案(试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溪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责,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夏阳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原则。
1.5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具体情形参照《关于印发明溪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明政办〔2017〕154 号)。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部设置
乡人民政府成立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乡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乡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乡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乡分管卫生、食品安全领导任副总指挥,乡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乡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乡党政办、宣传办、监察室、财政所、水利站、农业服务中心、环保站、粮站、沙溪市场监管所、夏阳派出所、夏阳卫生院等部门。
乡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沙溪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主任由沙溪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兼任。
2.2 指挥部职责
乡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以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乡政府、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等。
2.4 成员单位职责
沙溪市场监管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置和相关技术检测工作。
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夏阳卫生院:负责对集中消毒餐饮具和生活饮用水引发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协助现场处置;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
夏阳粮站:负责粮食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宣传办:负责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及对外口径,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夏阳派出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和事故发生现场的维稳工作。
监察室:负责对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及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财政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环保站:负责对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环境污染事件的上报县环保局协调调查处理及环境监测工作;对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水利站:配合夏阳卫生院对农村供水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环保站对水源供水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党政办: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应急调配。
其他有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根据乡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给予配合。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当畅通信息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 医疗保障
夏阳卫生院按照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原则,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卫生、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配强应急力量,随时提供人才保障。
3.4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4 监测预警、事故报告与评估、先期处置
4.1 监测预警
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搜集与监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及时发现事件苗头,早预警、早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蔓延;对重大、敏感性强的食品安全信息要跟踪监测,主动发布权威信息。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
(6)其他组织机构、其他地区通报的信息。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事故发生单位与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向应急指挥部、卫计局报告。
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在 2 个小时内向乡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单位、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3 先期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后,乡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5 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情况,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Ⅰ级、Ⅱ级、Ⅲ级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别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县人民政府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特别重大(I 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工作在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
发生(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乡人民政府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续报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直到县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直接领导下进行。
事故信息发布由乡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奖惩
6.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总结报告。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乡食安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7.2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乡食安办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