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政文〔2015〕12号
明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明溪县2015-2016年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
现将《明溪县2015-2016年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7日
明溪县2015—2016年
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规范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管理,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目标任务
到2016年,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覆盖全县,基本满足群众丧葬需求,全面推行生态节地葬法,建成一批与环境相协调、与群众需求相适应的骨灰安葬(安放)设施,达到绿化环境、节约土地、移风易俗的目的。
(一)明溪县翠松陵园经营性公墓,满足城区群众30年安葬需求,雪峰、城关两乡镇不再规划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
(二)明溪县对现有翠松陵园公营墓地进行改造升级,使之成为环境优美、设施配套、服务规范的城市公益性公墓。
(三)鼓励以乡镇和建制村集中建设具有示范性质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有条件的乡镇可建设乡镇公益性公墓(本次规划为瀚仙镇、盖洋镇、胡坊镇、夏坊乡、枫溪乡各一座公益性公墓)。建制村骨灰存放设施的覆盖面要达到70%以上。
二、建设要求
(一)坚持公益性质。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骨灰安放(葬)场所,属社会公益福利设施,按照公益、就近、便民原则建设,推进落实惠民殡葬政策。
(二)推行节地生态。项目用地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占用耕地,集约节约使用林地,充分利用荒山脊地;大力推行花葬、树葬、草坪葬和塔(壁)葬等生态化、多样化骨灰处理方式,提高骨灰安放(葬)率。
(三)严格依规规划。从严控制建设用地,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规划、人口死亡率、人口结构等因素,按照总人口数6‰的死亡率计算,以至少30年为使用周期,规划建设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乡镇人口在1万以内的,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超过5亩;人口在1-5万的,占地面积不超过15亩。县级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超过150亩。
(四)优化功能布局。县级公益性公墓应设置墓园区和管理服务区等配套设施。墓园区包括墓葬区、骨灰楼堂安放区、生态葬法区和公祭区,占地面积不少于公墓总面积的60%,绿化率不低于40%。墓葬区每个墓位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地面只设统一规格的墓碑,不得建设围栏、雕廊、墓帽等附饰设施。墓位间以绿化带相隔,间距不小于0.3米。墓位前走道要建成绿化行道,宽度不小于0.6米。
三、建设管理
(一)投资主体。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投资主体为村委会,资金来源为村集体自有资金或村民自筹资金;乡(镇)公益性公墓投资主体为乡(镇)政府,县级公益性公墓投资主体为县政府,禁止社会资金合资、合作、合建,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捐建。
(二)审批管理。乡(镇)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由县民政局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用地管理。县国土、林业部门依法审批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用地。
(四)运营管理。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和公益性公墓统一由民政部门监管。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由村委会运营管理;乡(镇)公益性公墓分别由当地民政部门、乡(镇)运营管理,不得以合作、合股等形式进行社会化运营,改变公益性质。涉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按照非营利性和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
四、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认真贯彻落实生态县城发展战略,加强对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组织领导,科学制定规划,深化殡葬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安葬需求。
(二)要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和公益性公墓建设作为民生保障项目,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能,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具体负责实施;县住建部门要做好有关规划;县国土部门要统筹安排城市、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并按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县林业部门要做好林地使用审批,支持开展生态安葬;县财政部门要将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和惠民殡葬补助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监管;县物价部门要加强收费和价格管理,查处自立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县宣传部门要广泛宣传现代文明殡葬理念,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县文明办要将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城乡文明创建考评内容。
(三)要规范审核审批。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和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要严格遵守有关法规政策,不得违规批建;要加强日常运营监管,不得进行营利性经营和违规收费,改变公益属性。对违法行为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四)要开展定期检查。农村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和乡(镇)公益性公墓由县民政部门定期检查。其中骨灰存放设施三年一检,乡(镇)公益性公墓每年一检。县级公益性公墓由市民政部门每年一检。2015年至2016年,各乡(镇)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汇总后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