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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M04203-1200-2020-00007 文号明市监〔2020〕12号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2020-03-19
标题明溪县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
索 引 号SM04203-1200-2020-00007
文号明市监〔2020〕12号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2020-03-19
标题明溪县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

明溪县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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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局机关各股(室),直属单位:

  根据《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食品等产品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市监办〔2020〕4号)文件中《2020年三明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2020年明溪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9日

  

2020年明溪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

 

  明溪县市场监管局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由县局负责统一部署安排,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监督抽检以发现问题、防控风险为基本原则。提高对高风险食品、低合格率食品的抽检频次,加大对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生物毒素污染等指标的抽检力度,加强对农产品零售市场、校园周边等重点区域的抽检,提高问题发现率。

  (二)坚持广泛覆盖。点面结合、统筹兼顾。覆盖食品大类和细类;覆盖本县在产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覆盖生产、流通、餐饮、网络销售等不同业态。

  (三)坚持检管结合。配合日常监管、专项整治,聚焦舆情热点,及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抽检。

  二、任务安排

  结合实际,我局计划食品监督抽检248批次,其中生产环节45批次,流通环节63批次,餐饮服务环节35批次(另餐饮具600批次),食用农产品105批次。部分食品种类因企业停产、订单生产等导致抽不到样品的,或根据我县食品安全状况和特色食品抽检、执法抽检需要的,我局可对相关抽检批次进行适当调整。监督抽检计划详见附件1。具体要求是:

  1.抽检对象和场所。主要为我县所有在产食品获证生产企业和大型餐饮企业、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贸市场、超市、小作坊、小摊贩等。原则上不对同厂同批次产品进行重复性监督抽检。

  2.抽检品种和项目。依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版)》执行,其中含8批次的乳制品和婴幼儿食品抽检,其中液态奶、酸奶、奶粉及含乳食品4个品种各1批次,其他乳制品4批次,检验项目为蛋白质含量、三聚氰胺、致病菌,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在抽检项目上,应完成市局指定的必检品种和必检项目,同时完成自检项目不少于2个。具体抽检种类、批次、项目见附件2、3、4、5。

  3.抽检时间和频次。原则上应全年均衡开展,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在相应季节抽样;对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及时开展抽检。

  4.抽检区域和布点。加强对食品生产聚集区、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问题多发区、大型集体餐饮场所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学校及周边等重点区域的抽检。

  三、组织实施

  (一)抽样检验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以及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要求,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规定,落实好“双随机”(随机确定抽检机构、随机确定被抽检对象)。

  各监管所、局相关股室必须派出监管人员到现场指导监督、协助承检机构开展抽检工作,抽样时,要向被抽样经销单位查验被抽样品的进货单等相关凭据,并进行复印或拍照作为溯源依据。抽检工作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等法律法规、操作规范要求执行,保证程序合法,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执法人员在现场要及时处理好不具备抽样条件的,发现无法提供产品溯源依据,产品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明等,以及拒绝配合抽样工作等问题,并做好书面记录;在食品生产环节抽样过程中,发现因企业停产、倒闭、搬迁、库存无样品等无法抽到样品的,要做好书面记录,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二)抽检结果报送

  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将食用农产品抽检数据报送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

  对检验过程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承检机构应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书面报告我局。

  (三)核查处置

  食品生产流通股指定专人负责,及时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接收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并移交办案单位,办案单位要及时送达企业进行确认。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材料的同时,应同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销售、下架封存相关批次食品,主动做好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对不合格食品及相关原料要现场查验控制情况,封存有关台账,固定证据;对不合格食品的销毁、无害化处理要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食用农产品,要追查生产、种养殖源头。

  对检出高风险项目以及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问题的,应在收到不合格报告的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移交。食品生产流通股指导办案单位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时报告核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涉及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市局。

  (四)信息公布

  局相关股室落实好“一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我县抽检信息,原则上每周公布一次,并将公示数据及时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信息公布模块进行填报。公布内容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

  (五)统计分析

  局食品监管相关股室及时汇总当月辖区内食品监督抽检结果、抽检结果信息公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等情况,及时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全年的抽检结果统计分析报告(参考模板见附件6),于2020年12月20日前报送市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抽检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确保年度任务有序推进,按时完成。

  (二)严肃工作纪律

  参与抽检工作的股(所)、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篡改检验原始记录、编报虚假检验数据,不得将同一检验数据、结果重复用于多次或不同的抽检监测任务,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监测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和接受被抽样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监测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事宜

  (一)在计划性抽检的基础上,将针对日常监管、举报投诉、产品核查、舆情监测、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事件等,不定期开展专项(应急)执法抽检。

  (二)食品抽检监测经费要申请县级财政列入专项经费开支。同时应当及时向政府汇报食品抽检工作计划、进度等情况,争取食品抽检专项经费,保障抽检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1.2020年明溪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分配表

  2.2020年明溪县生产环节食品监督抽检计划表

  3.2020年明溪县流通环节食品监督抽检计划表

  4.2020年明溪县餐饮环节监督抽检计划表

  5.2020年明溪县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检计划表

  6.食品抽检统计分析报告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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