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疫苗流通使用单位:
为加强我省第二类疫苗(以下称“疫苗”)流通、使用监管,确保疫苗流通、使用等环节安全,切实保障疫苗的安全有效性。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疫苗、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闽食药监药通函〔2018〕257号)、《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开疫苗流通使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明食药监药流〔2018〕73号)要求,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疫苗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国卫疾控发〔2017〕60号,以下简称《疫苗规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以下简称《接种规范》)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进一步摸排疫苗流通、使用环节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查清疫苗流通、使用全程冷链管控存在的安全隐患;掌握疫苗流通、使用质量安全和冷链管控状况,同时采取针对性治理措施,消除疫苗流通、使用安全风险和全程冷链管控隐患,确保疫苗流通、使用质量安全和公众预防疾病有效性。
二、工作原则
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疫苗规范》、《接种规范》等要求储存、分发、运输和使用疫苗,保证疫苗全过程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和要求的温度范围,不得脱离冷链。
三、工作要求
(一)自查整改
各有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分别按照对应的附件1、附件2、附件3和附件4表格内容认真开展疫苗风险问题自查并做好整改工作,于8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表分别报送县卫计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查发现存在疫苗质量潜在风险或安全问题的,也应及时附页报送)。
(二)排查整治
在自查排查的基础上,结合企业自查报告和提供的信息资料,县市场监管局将联合县卫计局将按职责分工,采取飞行检查、针对性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监督检查方式,对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在疫苗流通、使用质量管理、冷链储运过程、不合格疫苗处理等方面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将从严处理,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联系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股 肖羚
电 话:0598-8758395
电子邮箱:841885210@qq.com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汤炜杰
电 话:0598-2861616
电子邮箱:mxwsj@126.com
附件: 1.县疾控机构疫苗购进供应信息一览表
2.接种单位疫苗使用信息一览表
3.疾控机构疫苗自查及监督检查内容
4.疫苗接种单位自查及监督检查内容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明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