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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M04114-1200-2018-00041 文号明农〔2018〕108号
发布机构县农业局 生成日期2018-05-29
标题明溪县农业局关于印发《明溪县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明溪县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SM04114-1200-2018-00041
文号明农〔2018〕108号
发布机构县农业局
生成日期2018-05-29
标题明溪县农业局关于印发《明溪县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明溪县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明溪县农业局关于印发《明溪县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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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农技站(畜牧水产站、农产品质量监管中心),局属相关股(站)

根据《三明市农业局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明农〔2018〕145)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系列部署,今年我县将继续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明溪县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明溪县农业局     

2018年5月29日    


明溪县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部省市关于2018年农业质量年工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要求,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系列部署,今年继续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提供有力保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围绕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重拳出击、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推动农产品生产主体及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合法、生产经营过程可控、产品质量可靠,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一)农药专项整治行动

1. 整治重点:深入农药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农药、生产经营假劣农药和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等违法行为,对农药中非法添加氟虫腈等禁限用农药成分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以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种植为重点领域,规范农药使用,管控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农药生产主体现场检查率达到100%,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率达到100%,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率达到100%,确保全年不发生重大假劣农药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 主要措施:一是开展农药生产监督检查。在全县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农药生产企业的证照、管理制度、农药生产以及是否存在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等情况;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和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农药,特别是非法添加氟虫腈等禁限用农药成分行为;督促农药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动态管理制度。二是开展农药经营监督检查。开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严格实施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制度,推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和追溯管理;实施农资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对列入农资企业重点监控名单的要强化跟踪监管,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坚决依法予以清理、取缔;加强平台线上巡查及时调查处理农药购销异常情况,强化农药流通动态监控。三是开展农药使用监督检查重点对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种植的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农药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重点是企业的农药购进、领用台帐和使用记录;是否有超范围、超剂量、违反安全间隔期要求使用农药现象,以及剧毒、高毒农药的使用情况;田间是否有随意丢弃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四是严厉打击农药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农药、生产经营假劣农药和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等违法行为,对农药中非法添加氟虫腈等禁限用农药成分、使用禁限用农药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公开曝光不合格农药及其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禁限用农药单位名单依法全面公开农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五是严格实施检打联动。严格落实“两检合一”“检打联动”机制,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品种农残监督抽检;加大草莓、茶叶等品种的抽检力度,加大对相关主产区和生产主体的监督检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中涉及农药违法行为的倒查机制,追溯查处非法制售假劣违禁农药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六是强化农药使用指导。大力开展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加大低毒低残留农药、新型植保器械和施药技术的示范推广,强化宣传培训,指导农民科学选药用药、了解农药安全间隔期知识,增强安全用药意识,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制度;推行按标生产,继续开展种植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在示范区全面推行“标准上墙、技术落地、记录入档、质量追溯”,2018年在全县建设4个种植业标准化示范区,其中:果树2个,蔬菜1个,茶叶1个。七是推《农药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局属相关股站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抓紧制定细化落实职责分工方案并具体实施;开展各类普法主题宣传活动,重点在农药生产企业、农资市场以及人流密集的地方,广泛宣传《农药管理条例》、禁用农药清缴政策、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例等,营造出人人关注、人人监管、自觉抵制禁限用农药的舆论氛围,推动《农药管理条例》贯彻落实。

责任单位:各乡(镇)农技站(畜牧水产站、农产品质量监管中心)。县植保站牵头,县农业执法大队经作(茶叶、食用菌)站、农技站、检验站配合。

(二)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1. 整治重点:以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问题多发领域为重点,严厉打击兽药中非法添加、兽药标签说明书夸大适应症或用法用量增加靶动物、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者、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主体责任,确保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养殖环节安全用药水平。兽用抗菌药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覆盖面不低于60%、年出栏 0.1万以上猪场、年出栏1万只以上肉鸡场、年存栏1万只以上蛋鸡场。

2. 主要措施:一是严管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以兽用抗菌药经营企业为重点,结合兽药经营追溯工作,严格核查兽用抗菌药入库记录和质量验收情况,严格核对批准入库兽药产品与产品销售去向对应情况,严肃查处非法添加、经营违禁兽药等违法行为二是规范兽用抗菌药使用。以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严格督导落实安全用药管理制度,严格核查用药记录。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宣传兽用抗菌药安全、规范使用知识和用药原则,强化养殖者对抗菌药残留超标和耐药性危害的认识,提高安全用药能力和水平。严肃查处使用原料药、假兽药等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兽药违法行为。加大宣传告知力度,发挥农资监管平台作用,进一步明确兽药经营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要求,加大网络举报投诉信息核查力度,认真查找摸排违法线索,集中力量惩治一批无证经营或经营假劣兽药的违法主体,净化兽药销售市场。

责任单位:各乡(镇)农技站(畜牧水产站、农产品质量监管中心)。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负责,县畜牧站,农业执法大队、检验站配合。

(三)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

1. 整治重点:以城乡结合部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屠宰环节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2. 主要措施:一是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建立健全举报核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采取主动查处和依举报线索查处相结合、日常巡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等方式,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添加使用“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套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强化屠宰监管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生猪屠宰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二是严格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落实生猪入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如实做好生产记录,严防病害猪及其产品流出屠宰场。加强对“代宰”行为的监管,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建立委托屠宰协议制度,明确企业与委托方的权利义务。三是深入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督促屠宰场开展标准化建设,完善屠宰设施设备。对新设立的生猪屠宰企业,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严格审核审批,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四是强化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督促生猪屠宰企业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按规定要求及时无害化处理病害猪,并规范做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相关记录。

责任单位:各乡(镇)农技站(畜牧水产站、农产品质量监管中心)。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牲畜屠宰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

(四)“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 整治重点:以肉牛、肉羊和生猪为重点,聚焦家畜养殖场和定点屠宰场等关键部位,严厉打击在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等环节中非法销售、添加、饲喂“瘦肉精”以及收购贩运“瘦肉精”活畜等违法行为。

2. 主要措施:

养殖环节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开展致养殖业主公开信活动,并推动养殖场(户)签订“瘦肉精”安全承诺书。二是实行出栏保证制度。养殖场申报检疫时要向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提供出栏保证书及活畜流向情况。三是加强监督抽检。建立健全养殖场自检和主管部门监督抽检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组织实施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和自配饲料质量监督抽检,保持对使用违禁物质的严打高压态势。四是强化养殖档案监管。重点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完善的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时间和用量等记录档案,依法查处不按照规定建立养殖档案的行为。五是加强指导服务。加强对养殖场(户)生产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支持养殖场(户)与屠宰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实行“场厂挂钩”的直接签约模式。

收购贩运环节一是加强收购贩运者管理。摸清辖区内从事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状况,对其实行登记管理,并要求其作出不收购贩运“瘦肉精”活畜的书面承诺。二是掌握进出本行政区的活畜渠道及情况。要求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建立检疫证明、出栏保证书等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记录信息制度(主要载明畜主、耳标号、检疫证号、数量等信息),每一批收购贩运记录要及时报送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并向下游购买商提供。三是加强活畜收购贩运监管。购买活畜后需要育肥的,按照对养殖场(户)的要求进行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收购贩运“瘦肉精”活畜的违法行为。

屠宰环节:一是严格落实入场查验制度。督促屠宰厂(场)严格执行入场查验制度,加强对临床健康状况和检疫证明的检查。二是严格落实入场登记制度。督促屠宰厂(场)认真落实入场登记制度,做好牲畜来源、数量、检疫证明、货主、贩运经纪人、运输车辆等信息台帐。三是严格落实自检制度。督促屠宰厂(场)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重点督促牛羊屠宰厂(场)按比例采集尿液进行“瘦肉精”检测。四是严格落实监督抽检制度。组织实施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计划,继续落实好“县级天天抽检”制度。五是严格落实联合执法制度。健全上下联动、区域联动、部门联动的案件查处机制,加大“瘦肉精”案件的溯源查处和刑事打击力度。

责任单位:各乡(镇)农技站(畜牧水产站、农产品质量监管中心)。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负责,县畜牧站、农业执法大队、质监站、检验站配合。

(五)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1. 整治重点: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的无证收购贩运、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对奶畜养殖场备案,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信息化管理,监管制度常态化,散户养殖规范化等开展整治。

2. 主要措施:一是加强奶站和运输车的发证管理。严格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加强证前许可和证后监管,严密监控奶站和运输车的动态变化情况,确保辖区内营运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具备法定资质条件,坚决取缔不合格的奶站和运输车。二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开展监督执法抽检,实现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的监测和执法抽检双重全覆盖,并增加散户奶抽检频次,对发现的问题严肃查处。三是强化日常巡查。加大“双随机”抽查的频次和比例,加强对奶畜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强化奶畜散养户养殖规范化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风险隐患。

责任单位:各乡(镇)农技站(畜牧水产站、农产品质量监管中心)。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负责,县畜牧站、质监站、检验站配合。

(六)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1. 整治重点:

(1)重点品种

种子:深入开展打击制售侵权假冒种子工作,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套牌侵权、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包装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经营食用菌菌种、制售假冒伪劣食用菌菌种及乱引滥繁等违法行为,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农药:全面实行农药经营许可、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严厉打击农药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尤其是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等假劣农药;依法严查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以及无证生产、经营农药等违法行为。继续抓好毒鼠强防范和清缴工作,防止毒鼠强危害反弹。

肥料:严格肥料市场准入,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范肥料登记;严厉查处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水溶性肥料、微生物肥料等产品的有效成分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

兽药:严厉查处非法制售违禁兽用药品及假劣兽药、改变产品组方滥加抗菌药物、中兽药添加化学药物行为;依法查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使用范围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

(2)重点区域

热点区域:对近年来暴露问题较多、新闻媒体曝光较多、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的地区开展集中整治,坚决遏制假劣农资高发多发态势。

主要集散地:加强对农资批发市场、区域交界处、城乡结合部等农资重要集散地的清理整顿,严厉打击销售假劣违禁农资行为,保障农资质量安全有效。

特色农产品产区:重点治理乡村农资门店,严打流动商贩无证无照经营,依法严查非法使用禁限用农兽药、违反农资安全使用规定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3)重点时节

春耕生产、夏收夏种、秋收冬种等重要农时季节,以及国庆、元旦、春节等重点节庆时段,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重要农业投入品实施严管严控。

2. 主要措施:

一是清理整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实施农资生产经营许可,严格审查农资生产经营许可条件及产品登记,依法严把准入关。加强农资生产经营许可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农资市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列入农资企业重点监控名单的农资企业(单位)要强化跟踪监管,实施联合惩戒;对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要坚决依法予以清理、取缔。加强农药市场主体整顿规范,从2018年8月1日起,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全部依法予以取缔。二是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整治。结合各地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实际,在春季、秋冬季等重要农事季节,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保春耕专项行动、秋冬季农资打假保安全促增收专项行动;针对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集中监管执法资源,集中时间,突出重点集中整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违禁农资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三是开展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实施“检打联动”,加强农资产品质量抽检,进一步扩大农资抽检批次频次。要增强农资执法抽检的精准度,以本地问题企业和问题产品、群众投诉举报、以及失信企业为重点开展针对性执法抽检,精准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行为。四是开展农资违法案件查处。坚持“有案必查,查必彻底”原则,切实加大农资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监督检查、执法检查、质量抽查,以及明查暗访等方式发现的案件应当依法立案查办,决不姑息。要认真落实案件协查联动机制,查办的每一起农资案件均应逐级追溯来源和追踪流向,双向全程清除假劣农资。狠抓大要案查办,认真落实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充分运用“两法”衔接平台,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线索明显的案件,商请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快查快办,严惩违法犯罪分子。五是持续推进农资监管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组织开展农资监管信息平台拓展项目,进一步扩大平台监管范围,将种子纳入平台监管,经农业部门审批许可的农药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平台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农资信息化监管执法机制,落实平台登记备案审核、限用农药实名购买、线上巡查等制度,大力推进平台信息化移动执法和农户手机APP应用,发挥平台快速查询追踪功能,组织开展区域性双向全程追查假劣农资,阻断假劣农资流入农业生产领域,保障农民用上放心农资。进一步完善平台监管系统,升级改造平台企业信用档案,配合做好与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衔接。六是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组织开展两级联动的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农业法律法规、农资安全使用、农资识假辨假与依法维权知识和农资打假工作成效。组织农业执法人员和农技人员进村入户开展现场咨询培训,发放宣传资料,帮助农民群众解决农资购用中遇到的维权难等问题。组织开展农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农资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开展农资质量安全承诺活动。组织开展优质安全农资展示推介,引导农资企业与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对接,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

责任单位:各乡(镇)农技站(畜牧水产站、农产品质量监管中心)。县农业执法大队牵头负责,县农资打假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七)茶叶农残超标专项整治行动

1. 整治重点:以产茶大镇为重点区域,以禁限用农药的违法违规使用为重点内容,组织开展专项抽查,重点打击违法违规使用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等禁限用农药的行为,整治不合理使用蚍虫啉等行为。

2. 主要措施:一是实施绿色发展质量兴茶。指导各地强化茶园科学管理,倡导茶树健身栽培,采取适时修剪、分批采摘、中耕培土、冬季清园等措施,培育“茂大壮”茶树。严禁高度密植和过度矮化等掠夺性生产方式。鼓励茶园套种绿肥,增施有机肥,有效改良土壤,增强地力,促进提质增效。推进茶园病虫害绿色防控,加强监测预警,强化统防统治,综合应用生态调控、农艺改良、物理防控、生物防治等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二是开展茶叶农残专项抽检和检打联动。严格按照监督抽查程序进行,实施检打联动,组织开展春茶(红茶、绿茶、白茶为主)、秋茶(乌龙茶为主)农残抽检。重点抽查茶叶主产县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列入省级规范社名录的农民合作社的茶叶初制加工厂。三是强化茶叶质量安全技术指导。针对茶叶企业、种植大户举办茶叶绿色发展质量兴茶培训班;开展“专家茶区行”活动,组织国家、省级、市级茶叶产业茶叶技术体系岗位专家赴县内重点茶区、茶企开展技术指导,提升其质量安全水平。

责任单位:各乡(镇)农技站(畜牧水产站、农产品质量监管中心)。县经作(茶叶)站牵头,县植保站、农业执法大队、检验站配合。

三、重大活动安排

5-6月,组织开展第一次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专项督查。

5-6月和8-9月在全县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

5-10月,对省、市、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农药使用情况进行“双随机”监督检查。

7-8月,组织开展第二次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专项督查。

8-11月,组织开展屠宰环节非法添加行为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屠宰环节添加“瘦肉精”、注水或者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

9-10月组织开展第三次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专项督查。

11-12月组织开展第三次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专项督查。

四、有关要求

(一)突出责任落实。各乡(镇)农技站(畜牧水产站、农产品质量监管中心),局属相关股(站)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作为重点工作,加强力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各专项整治牵头单位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确定时间进度。同时,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确保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二)建立监管名录。各乡(镇)农技站(畜牧水产站、农产品质量监管中心),局属相关股(站)要结合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农办质﹝2017﹞30号)和《明溪县农业局关于加快推进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的通知》(明农﹝2018﹞3号)要求,进一步做好生产经营主体备案,建立经营生产主体监管名录库。2018年底前,各乡(镇)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库基本建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将规模以下生产经营主体纳入监管名录库,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三)狠抓执法办案。各乡(镇)农技站(畜牧水产站、农产品质量监管中心)局属相关股(站)要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7﹞14号),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凡达到移送标准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创新案件线索发现机制,通过暗查暗访、有奖举报、群众监督等方式排查隐患、发现线索。

(四)加强协调联动。各乡(镇)农技站(畜牧水产站、农产品质量监管中心)局属相关股(站)要加强与公安、食药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系统内执法监管与行业管理部门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监管工作要强化统筹,行业管理部门要对突出问题,强化指导服务,同时要上下联动,全县一盘棋统筹推进,形成工作合力。

(五)强化信息报送。建立专项整治信息报送机制,一是常规信息季报制度。各乡(镇)农技站(畜牧水产站、农产品质量监管中心)局属相关股(站)请分别于2018年7、10月和2019年1月的1日前报送截至目前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1)二是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1日前报送上月农业部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附件2),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2018年12月1日加报一次111月份的整治情况统计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和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三是报送形式。上述信息需于每月2日前,由县局各个专项整治工作牵头股(站)分别报送至市局对口科室和本单位的质监站。县质监站将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后,于每月的3日前报送市局质监科。四是专人负责制。各乡(镇)农技站(畜牧水产站、农产品质量监管中心)、局属相关股站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落实到人,请于5月31日前确定一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并将《专项整治信息报送联络员信息表》(附件3)报县局质监站。信息报送完整性和及时性将与绩效考核挂钩。

联系人: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罗水华,电话:0598-8753935,邮箱:mxzjz998@163.com。

县经作站:吴瑞金,电话:0598-8753882,邮箱:mxxjjzwz@163.com。

县植保站:郑雄枝,电话:0598-8753887,邮箱:mxzbzjz@163.com。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牲畜屠宰管理办公室):陈家锦,电话:0598-2816715,邮箱:fjmxxmsy@126.com。

县农业执法大队:肖连明,电话:0598-8753927,邮箱:mxxnyzfdd@163.com。

 

附件:1.   季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情况统计表         

      2.   月份农业部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

      3. 专项整治信息报送联络员信息表



附件1

   季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

专项行动

检查生产经营企业(家次)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查处问题(起)

涉及金额(万元)

责令整改(起)

取缔无证照企业(家)

吊销证照企业(家)

媒体宣传(次)

发放宣传材料(份)

指导培训(场次)

指导培训(人次)

专项整治

农药专项整治行动

 

 

 

 

 

 

 

 

 

 

 

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

 

 

 

 

 

 

 

 

 

 

 

“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

 

 

 

 

 

 

 

 

 

 

 

茶叶农残超标专项整治行动

 

 

 

 

 

 

 

 

 

 

 

专项整治小计

 

 

 

 

 

 

 

 

 

 

 

日常执法监管

 

 

 

 

 

 

 

 

 

 

 

专项整治和日常执法监管合计

 

 

 

 

 

 

 

 

 

 

 

说明:1.本表按季报送,7、10月的5日前报送上季度的统计数据,12月5日前加报1-11月数据。

      2.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整治情况请按照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季报制度要求报送。          

 

附件2

月份农业部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

案件类型

行政执法案件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捣毁窝点(个)

案件信息公开(件)

立案件数

办结件数

金  额     (万元)

件  数

金  额     (万元)

农药专项整治行动

 

 

 

 

 

 

 

“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

 

 

 

 

 

 

 

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茶叶农残超标专项整治行动

 

 

 

 

 

 

 

合  计

 

 

 

 

 

 

 

说明:1. 此表按月报送,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的案件统计数据。

      2. 每月的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请随此表同时报送详细案情。

      3. 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查办案件情况请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侵权假冒查办案件统计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4〕6号)的要求报送。



附件3

专项整治信息报送联络员信息表

姓名

单位

职务

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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