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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M04100-1500-2015-00086 文号明政办〔2015〕105号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2015-07-22
标题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雪峰农场新明安置小区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印发雪峰农场新明安置小区建设实施办法
索 引 号SM04100-1500-2015-00086
文号明政办〔2015〕105号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2015-07-22
标题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雪峰农场新明安置小区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印发雪峰农场新明安置小区建设实施办法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雪峰农场新明安置小区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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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政办〔2015〕105号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雪峰农场新明安置小区建设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明溪县雪峰农场新明安置小区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722


雪峰农场新明安置小区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明狮水泥卫生防护距离和县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居民搬迁和安置工作,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搬迁安置工作按照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统筹兼顾原则,坚持统一建设规划、统一政策标准,保持搬迁安置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改善群众生产生活,建设和谐、稳定、优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为确保搬迁安置工作有序开展,成立雪峰农场新明安置小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明狮水泥卫生防护距离和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搬迁安置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搬迁和安置小区建设规划的实施。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副县长方剑峰同志任组长,副县长朱昶凯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安局、环保局、财政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司法局、民政局、信访局、雪峰农场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搬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搬迁安置办”),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由李远良同志兼任主任,具体负责实施搬迁和安置小区建设工作。

第四条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搬迁户实物调查认定、征迁和补偿工作,负责安置小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雪峰农场要配合做好搬迁户实物调查认定、征迁和补偿工作,及时协调和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搬迁安置办负责安置小区宅基地和套房的分配,收集、反馈各种意见建议,依法、依规开展各项搬迁安置工作。

第七条 搬迁和安置小区建设实施期间,县公安、检察、法院、信访、民政、司法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防和打击不法分子趁机挑拨、制造事端,及时协调解决矛盾纠纷,仲裁产权,保障搬迁和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第三章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

为保持征迁工作的连续性,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参照湄渝高速公路(明溪段)补偿标准进行征用。

第八条房屋补偿标准

1.房屋(民宅)拆迁补偿标准

类别

结构

类型

房屋单价(/m2)

建设年限(X)

补偿标准()

类型

结构

房屋单价(/m2)

建设年限(X)

补偿标准

()

24

700

X5

700

砖木结构

18

520

X5

520

5X10

665

5X10

494

10X20

630

10X20

468

20X30

595

20X30

442

X30

560

X30

416

砖混结构

18

620

X5

620

砖木结构

12

470

X5

470

5X10

589

5X10

447

10X20

558

10X20

423

20X30

527

20X30

340

X30

496

X30

376

砖混结构

12

550

X5

550

木结构

450

X5

450

5X10

523

5X10

428

10X20

495

10X20

405

20X30

468

20X30

383

X30

440

X30

360

砖木结构

24

600

X5

600

土木结构

400

X5

400

5X10

570

5X10

380

10X20

540

10X20

360

20X30

510

20X30

340

X30

480

X30

320




















2.房屋(民宅)拆迁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单位

单价()

单位

单价()

简易房、厕所、猪圈、牛栏、鸡舍

砖木

m2

110

装 饰

工 程

内墙面磁砖

m2

20

土木

100

木地板

80

90

大理石地板

40

木凉棚

35

铝合金窗

70

瓷砖面砖

220

外墙瓷砖

40

水泥面灶

170

水泥漆

9

简易灶

120

磁砖、铝合金

面壁柜

200

水泥面壁柜

100

m

15

土地庙

3600

土 围 墙

m2

15

围墙

24

m2

50

烤烟房

烤霸

18000

18

40

土木烤房

2300

12

30

蓄水池

M3

160

厚木板门

150

120

铁制大门

400

排水沟

截面1520cm

m

30

截面3040cm

m

40

谷仓

室内

260

水 井

H 5m

600

室外(含瓦屋面)

450

每超过1米增加200

屋顶

水箱

钢筋砼

M3

300

水 泥 坪

m2

20

晒谷场水泥地面(有垫层)

m2

50

挡墙

上顶面宽≥50cm

(浆砌勾缝)

m2

50

干砌、干垒

m2

30

砖砌

150

装 饰 工 程

固定式壁橱

m

180

不锈钢水塔

400

楼地面磁砖

m2

25

沼气池

1800

塑料扣板

30

铁质防盗网

50

单位

单价()

单位

单价()

洗衣池

洗菜池

水泥面

120

镀锌管

φ15

M

7.5

瓷砖面

170

φ20

9.5

φ25

11.5

φ32

13.5

化粪池

一级

400

φ40

15.5

二级

600

φ50

17.5

三级

800

铸铁管

φ=1600MM;L=4M

300

橡胶管

φ40

M

2.5

塑料管

φ20

M

2

φ50

3

φ25

2.5

标准水泥电杆

6M<L<10M

200

φ32

3

φ40

3.5

φ50

4.5











































3.房屋拆迁搬迁费及临时过渡费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5元/㎡补助(补助面积按主房测算,不含简房等附属房),过渡期按12个月测算,包干使用。


第四章安置小区的入驻对象和分配条件


安置小区位于雪峰农场王坑头,规划建设双拼三层半住宅22幢、三拼三层半房屋1幢,6层住宅2幢。

第九条安置小区的入驻对象

1.明狮水泥卫生防护距离内有住房和户籍的居民;

2.县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有住房和户籍的居民(含已迁移)。

第十条安置小区的分配条件

1.宅基地分配条件

(1)以2014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口确定;

(2)未婚子女(含已达法定婚龄的)及外嫁女(含外嫁后户口未迁移的)与父母不得分户;

(3)丧偶未再婚的(应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为一户;

(4)夫妻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一户;离婚三年以上(含三年,截止2014年12月31日)且男女双方各自的独立住房均需要搬迁的,可以认定分户;

(5)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与子女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6)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父母随儿子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7)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儿子,儿子结婚的,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

(8)属二女户,无计划外生(抱)养、寄养,女儿已结婚且男方入赘并承担赡养女方父母义务的,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未结婚的,应与父母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9)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残疾人员应与其赡养人或法定继承人合并立户;

(10)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已享受国家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含住房公积金、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

(11)“五保户”家庭已享受国家“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优抚政策,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

(12)国家公务员、部队军官、事业单位干部和正式职工,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

2.套房的分配条件

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因经济条件限制,无力建设三层半房屋的,每户可在6层房屋中按成本价购买一套住宅,分配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第十一条安置小区分配手续

1.申请安置小区宅基地或套房的,应当持家庭户口簿,向搬迁安置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批准;

2.申请对象原有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按原湄渝高速公路(三元莘口至明溪城关段)征迁补偿标准征用后,方可参与安置小区宅基地和套房分配;

3.申请对象原有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拆迁补偿款存入银行专户,并按房屋主体和外墙装修的核定费用,实行多还少补。专户款项到位后,方可参与安置小区宅基地分配;

4.宅基地和套房分配工作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分期实施。优先安排现居住在明狮水泥公司卫生防护距离内和已迁移的居民。每期采取编号、公平、公开抽签的办法,对号定位。先抽取选房顺序,再按选房顺序依次抽取宅基地位置,并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安置小区的建设

1.房屋基础地梁面正负0.00以下部分,由县政府出资建设。每一期建设8幢(16户),以后各期根据报名户数和建房资金到位情况分期实施;

2.房屋基础地梁面正负0.00以上部分,由安置户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自行出资建设;

3.安置小区的水、电、路等公共基础设施由县政府出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建设程序做好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

4.安置小区公共基础设施或专项工程项目资金,采取“三算五按”管理办法,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按合同、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按决算进行。

第十三条安置小区产权管理

1.安置小区内的宅基地和套房,未经批准不得转卖,否则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经批准可以转让的,必须均摊土地征用、用地报批、地质勘探、规划设计、房屋基础地梁面正负0.00以下部分和水、电、路等非安置户出资的费用。

2.均摊费用的测算,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计算,经审计后予以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对在实物补偿中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额外补偿的,予以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无故拖延搬迁和索取额外补偿的,视不同情形,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搬迁和安置工作中,对工作严重失误、工作渎职、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煽动闹事者,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搬迁安置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搬迁安置办报请领导小组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明溪县人民政府  承办: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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