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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M04103-3000-2020-00011 文号明工信〔2020〕92号
发布机构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生成日期2020-10-12
标题明溪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明溪县卫生健康局 明溪县财政局 明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明市明溪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明溪县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明溪县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SM04103-3000-2020-00011
文号明工信〔2020〕92号
发布机构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生成日期2020-10-12
标题明溪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明溪县卫生健康局 明溪县财政局 明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明市明溪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明溪县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明溪县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明溪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明溪县卫生健康局 明溪县财政局 明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明市明溪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明溪县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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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明溪县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明溪县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明溪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明溪县卫生健康局

明溪县财政局 明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明市明溪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12日

   

  

明溪县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确保突发事件有序、有效应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和三明市《“健康三明2030”行动计划》《关于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三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明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体系,保证应急储备物资采购、储备、调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三条 卫生应急物资实行统一规划、分类储备、总量适度、动态更新、储备单位负责管理、统一调用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包括:

  )预防药物和疫苗,卫生应急个人防护用品。

  )救治患者的药品、器械、仪器、设备、装备。

  )检测致病性微生物、有害物的试剂和设备

  )消毒、杀虫、灭鼠等药械。

  )卫生应急训练、演练、救援、防控所需的生存生活、保护、运力等保障物资。

  )卫生应急训练演练处置需要储备的其他物资。

  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实行品种控制、总量适度的动态储备。在保证储备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的前提下,承担储备任务的单位要根据具体品种的效期及质量要求,按计划对储备物资进行轮换、更新和补充。每年初将储备品种、数量报县卫健局。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在明溪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县工信局、卫健局、财政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等6个部门组成明溪县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组,组织开展明溪县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一)工作组主要职责:

  1.研究审议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明确储备品种、规模数量以及资金安排使用等;根据需要,成立储备物资采购组,组织开展采购工作;

  2.研究完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政策;

  3.研究确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和保管单位;

  4.研究解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的后续处理工作;

  5.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县工信局主要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和储备库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遴选明溪县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向储备单位下达储备任务。

  2.动员明溪县医药生产能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产能力储备;

  3.紧急状态下协助县卫健局申请上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支援;

  4.安排拨付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资金。

  (三)县卫健局主要职责:

  1.负责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品种、数量规模、结构和储备方式建议,组织医疗卫生专家编制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及规格、型号、数量等目录清单;具体负责除药品外储备物资和储备库的管理;

  2.提出储备物资规模调整、调用流程等建议,并指导各乡(镇)卫健系统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相关工作;

  3.承担采购组相关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品种采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储备单位、储备库的监督检查,确保储备物资的落实和管理到位;

  4.提出动用储备物资建议,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申请上级储备物资。

  (四)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1.负责安排落实明溪县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及运行维护资金;

  2.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五)县发改局主要职责:

  负责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和维护相关事项的立项项目储备和申报工作。

  (六)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和管理;

  2.负责打击扰乱医药市场公平交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在防治重大灾情、疫情等非常时期,配合相关部门,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采取限售禁售措施;

  3.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药品零售使用、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七)县医保局主要职责: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品种中的药品采购工作。

  第三章  承担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任务单位的条件

  第七条 承担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生产条例》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诚实经营,具有较大的生产、经营规模以及良好的经济效益,能够对药品及时进行轮换更新。

  第八条 承担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储备库符合要求,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储备物资信息网络传输和远程监控。

  第九条 承担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应是具有国家特许经营资格的医药企业。对特种专项卫生应急物资品种,可由县卫健局或其他相关单位承担储备任务。

  第十条 具有良好的医药行业信誉,连续三年未出现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亏损企业不得承担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任务。

  第十一条 由县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企业规模及经营效益等情况择优选定。

  第十二条 承担储备任务企业应与相关管理部门签订储备责任书,并在储备期限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领导责任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业务部门,并由专人具体负责。

  (二)严格执行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落实各项储备任务。

  (三)加强原始记录、合同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每月10日前按时、准确上报各项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统计报表及专账专户资金使用情况。

  (四)加强储备物资质量管理,确保质量安全有效。

  (五)加强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储备物资意外灭失。

  (六)建立24小时应急值守以及应急调用制度,确保应急调用及时高效。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 县工信局、卫健局、医保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联合采购组确定卫生应急储备物资采购,其中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品种中的药品由医保局具体负责组织采购,药品外的由卫健局具体负责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每年1月底,县卫健局根据监测预警、轮换及耗损等情况,提出储备品种和数量建议,制定县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县预算安排储备资金。

  第十五条 实物储备品种一旦确定,应及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组织采购,对需要组织进口、定点生产加工市场供应短缺、急需等品种,由县卫健局提出建议,可启动应急采购程序,或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储备到位。

  第十六条 按照采购目录采购发现有实际困难的,卫健部门在咨询相关专家意见后,经联合采购组同意,可临时对储备品种的规格、同类替代品种予以调整。

  第五章  储存管理

  十七 突发事件或灾后防疫应急工作结束后,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库单位要及时将消耗的应急物资和相关费用清单报县卫健局,县卫健局统一向县政府报告并及时采购补充。

  十八 应急储备物资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物资采购、入库、储存、出库、回收、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处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台账记录,建立管理责任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切实加强其储备物资的质量管理,并建立检查档案。储备物资的出、入库登记管理,实行复核签字制度,并按照统一要求对应急物资进行标签编码,做到“实物、标签、台账”三相符。

  十九 存储单位自身储备的物资与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分别存放,并单独做帐。县人民医院要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并根据单位临床需要合理使用好临近有效期的应急药品器械,以减少浪费。

  二十 存放应急物资的库房应符合物资储存的具体条件和要求,要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警报(或监视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对需低温保存的,应在符合温度控制要求的冷库、冷藏柜、冰柜中保存。

  二十一 卫生应急物资是指用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医疗救治需要的检测、消毒、杀菌、灭蝇、解毒试剂、药物,以及卫生防病、医疗用设备、药品、后勤保障物资(不含平时医疗机构对特殊病人治疗需要的紧缺药品、设备,医疗机构日常急救药品、设备由本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储备)。

  卫生应急物资种类:个人防护、医用器材、医疗急救装备、后勤保障装备、现场采样设备、现场检测试剂和设备、消杀器械和药品、中毒救治药品、核和辐射抢救药品、重大事件发生后抢救药品、传染病救治药品、疫苗和血清。

  二十二 调用出库的卫生应急物资使用后,对可重复使用的,由负责储备单位负责回收和维护保养;对已消耗或不可回收的,应填写耗损管理相关记录并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做耗损处理。

  二十三 根据各类物资的特点分别采取实物储备、流通储备、能力储备等储备方式。实物储备:以实物形式的储备。流通储备:对不便保管、效期短或不能及时从市场上购买的物资,以协议合同方式进行物资目录和采购信息的储备。能力储备:承储单位掌握卫生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相关信息,在需要时联系厂家及时提供应急物资。

  二十四 储备的应急物资到期前一月,承储单位登记造册,单位领导审核后进行报废处理;同时提出需要补充的物资需求,并及时补充更新。

  二十五 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储存年限到期、超过使用有效期、非人为因素造成严重损坏以及国家公布淘汰或禁用的,由储备单位按规定做资产处置。对已批准做资产处置的应急物资,储备单位要及时做好销账处理。

  二十六 县卫健局负责对承担储备任务单位的物资储备、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 调用县级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由卫健决定,报工信局备案。

  )明溪辖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先动用所属乡(镇)储备物资,储备不足时,再动用县级储备物资。县卫健局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需求,下达动用物资指令,同时报工信局备案。

  (二)发生较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动用县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不足部分向上级申请动用级或省级应急储备物资。

  (三)根据需要,本着有偿调用的原则,可调剂、调用我卫生应急储备物资。

  (四)根据相关预案要求,卫健部门举办应急训练演练可动用储备相关的物资。

  第二十 遇有紧急情况如中毒、爆炸、突发疫情等事件发生,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和保管单位接到县卫健局的电话或传真,按要求先发送物资,10天内补办有关申请和备案手续。

  第二十 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有关部门、承担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和保管单位的相关人员建立快速沟通机制,保持24小时通讯通畅。

  三十 在防治重大灾情、疫情及重大突发事故的非常时期,全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应主动将本企业的生产能力或药品储存的品种、数量如实向工信局报告,不得瞒报、漏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售调用。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明溪县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资金是专项资金,用于储备物资的采购、保管、补充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储备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储备资金管理单位应设立专账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自觉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十三条 储备单位因承担储备任务所发生的采购、轮换、管理及利息等费用支出,每年核定一次,根据实物储备情况,按照不高于卫生应急储备物资采购价格的10%给予承储企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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