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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M04203-3500-2018-00062 文号明市监〔2018〕101号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2018-09-21
标题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市场销售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开展市场销售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索 引 号SM04203-3500-2018-00062
文号明市监〔2018〕101号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2018-09-21
标题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市场销售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开展市场销售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市场销售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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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局机关各股(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产品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市场销售水产品质量安全,查处经营药物残留不合格水产品违法行为,根据《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市场销售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明食药监食流函〔2018〕90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市场销售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1日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销售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水产品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市场销售水产品质量安全,查处经营药物残留不合格水产品违法行为,经研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市场销售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严厉打击水产品市场销售中非法使用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及违规使用氯霉素、恩诺沙星等抗生素等行为,查办违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消除风险隐患,确保我县市场销售水产品质量安全可靠,群众消费放心满意。

  二、时间安排

  从2018年9月15日至2018年11月底,为期3个月。

  三、主要任务要求

  (一)严格水产品市场准入和进货查验

  近日,省局、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制度的通知,各市场监管所要结合实际及食品安全“一品一码”工作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在水产品销售者进行培训后,指导督促水产品销售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不得采购无相关票证的水产品。从2018年10月1日起,采购的水产品应当具有追溯凭证,不得采购无追溯凭证的水产品。同时,要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进行培训,指导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入场销售的水产品进行查验,从2018年10月1日起,入场销售的水产品需有追溯凭证方可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

  (二)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

  各市场监管所要结合辖区实际,加强水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一方面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市场开办者的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对入场销售者档案进行动态管理,是否把住市场内销售水产品的准入关和检测关;监督水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水产品检测合格证明材料(含追溯凭证),如实记录水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保证采购的水产品来源可追溯。另一方面要加强抽检监测。抽检监测要突出重点产品,即群众消费量大的和抽检问题率高的水产品,如明虾、龙胆鱼、鲈鱼、青斑鱼、鲫鱼、桂鱼、鳗鱼、双壳类水产品等;同时,要突出重点项目,重点检查呋喃唑酮代谢物、孔雀石绿等非法添加药物残留和恩诺沙星、氯霉素等违规添加抗生素项目,各所经摸排后需要进行抽检的,告知县局,配合县局进行针对性抽检。

  (三)严厉查处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办案单位要严格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一是控制食品风险。经营者应当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结论后,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销售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二是依法立案调查。多次抽检不合格的,要责任约谈,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属于药物残留超标等问题的,要实施来源追溯和去向追踪,及时将追溯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三是加强信息公开。要在市场、商超超市进行动态公示,定期更新。对于问题严重的经营者,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上,还应采取降低信用等级的措施实施惩戒。

  各市场监管所于2018年11月19日前将工作总结(含工作统计表)报送县局食品流通股。

   

  附件:2018年水产品市场销售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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