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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M04909-3500-2018-00028 文号枫政〔2018〕52号
发布机构枫溪乡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8-06-01
标题枫溪乡人民政府关于收取2018年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内容概述关于收取2018年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索 引 号SM04909-3500-2018-00028
文号枫政〔2018〕52号
发布机构枫溪乡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8-06-01
标题枫溪乡人民政府关于收取2018年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内容概述关于收取2018年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枫溪乡人民政府关于收取2018年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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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使环卫管理工作与美丽乡村建设相适应,本着“垃圾清理有偿服务”的原则,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现将2018年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全乡范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一般住户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1、居民:每户每月5元。

  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每个单位每年300元。

  3、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经营主体:每个店面每月10元。同一建筑集商住合一功能,应收取15元/月。

  4、莆炎高速公路5标、6标项目部,每年2400元。

  5、墟场摊位,每个摊位每墟不得超过5元。

  6、户外营业点每月收取10元。

  三、收缴方法

  1、居民和经营主体垃圾处理费由村委会代收。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高速项目部垃圾处理费用由财政所代收。

  3、摊位垃圾处理费用由集镇环卫承包方代收,资金用于环卫设备维护及物资贴补。

  4、村建站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的收管工作。

  四、切实加强收费管理

  1、收费单位应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开具收据,所收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用于垃圾处理,不得截留、挪用。

  2、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

  3、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的顺利实施,乡纪委、村建站等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现象进行查处。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枫溪乡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日      

      

  致集镇住户的一封信

尊敬的集镇住户:

  为进一步加强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新枫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现就贯彻执行《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落实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要求(枫溪村为2018年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温馨提示如下:

  1.集镇范围内禁止以放养形式养鸡、鸭、狗等禽畜,对家中已有养殖的住户,请于6月15日前落实圈养或自行处理。

  2.集镇住户应负责清扫门前垃圾、废弃物和摆放物品,做到门前无垃圾、杂物、污水,垃圾定点、定时倾倒,沿街无物品堆放,临时性物品摆放整齐。

  3.自觉遵守、维护集镇经营秩序,不占道经营、摆摊设点,督促门前车辆摆放整齐。

  请各住户从美丽集镇建设的大局考虑,自觉遵守,相互监督。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配合、理解!

   

枫溪村委会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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