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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M04100-3500-2018-00014 文号明政〔2018〕4号
发布机构县政府 生成日期2018-06-28
标题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县公安消防大队记集体三等功的决定
内容概述关于给予县公安消防大队记集体三等功的决定
索 引 号SM04100-3500-2018-00014
文号明政〔2018〕4号
发布机构县政府
生成日期2018-06-28
标题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县公安消防大队记集体三等功的决定
内容概述关于给予县公安消防大队记集体三等功的决定

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县公安消防大队记集体三等功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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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属驻明各单位:
    2018年510日,县城北水厂发生二氧化氯泄露险情,县公安消防大队在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大队官兵奋不顾身冲在前面争分夺秒控制险情,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实际行动践行了“人民消防为人民”的铮铮誓言。

为进一步激励士气,鼓舞斗志,激发广大官兵建功立业、勇争一流的工作热情,经县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明溪县公安消防大队记集体三等功一次。希望县公安消防大队全体官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再创佳绩。希望全县上下以先进为榜样,牢记为人民服务宗旨,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明溪”做出更大的贡献。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186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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