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会,乡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明溪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三明市环保局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纳污坑塘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的函》(明环〔2018〕14号)精神,现将《城关乡排查整治纳污坑塘环境问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关乡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0日
城关乡排查整治纳污坑塘环境问题工作方案
为全面排查整治我乡纳污坑塘环境污染问题,严厉打击向坑塘排放、倾倒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完成纳污坑塘整治任务,根据环保部及省、市、县关于排查整治纳污坑塘环境问题工作的指示精神及工作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开展全面排查。各村、乡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日常检查和群众信访投诉所掌握的情况,充分发挥网格化作用,对辖区内的纳污坑塘开展全面排查,尤其针对城乡结合部、偏远角落等地带,要加大排查力度。重点围绕采选矿、化工、医药、印染、电镀、皮革、金属加工、危废处置、垃圾填埋、畜禽养殖等重点排污企业,以及其他“小散污”单位,开展摸底排查,确保及时发现并制止通过纳污坑塘排污的违法行为。
(二)认真调查核实。乡环保站将排查发现的纳污坑塘上报县环保局处理,并认真调查核实。重点查明纳污坑塘位置、面积、容积、废水来源、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及浓度和整治完成情况等。若发现存在明显环境违法行为,并建立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台账。
(三)按时完成整治。乡环保站应将排查发现的纳污坑塘环境问题及调查情况及时上报县环保局、乡人民政府,针对污染物特征、污染程度及周边环境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整治时限,保障整治资金,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二、时间安排
(一)认真部署、全面排查(即日起至5月31日)。各村、乡直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全面排查行政区域内向坑塘排放、倾倒污染物环境违法问题,尤其对城乡结合部、偏远角落等地带,要加大排查力度。重点围绕采选矿、化工、医药、危废处置、垃圾填埋、畜禽养殖等重点排污企业,以及其他“小散污”单位,开展摸底排查,确保及时发现并制止通过纳污坑塘排污违法行为。各村居要查清查实,建立台账,5月31日前上报排查台账报送到乡环保站。
(二)制定方案、综合治理(5月31日至10月31日)。针对排查发现的纳污坑塘问题,及时科学制定污染整治方案,并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开展整治工作,按时完成整治任务。乡环保站及时组织人员针对相关污染整治工作进行实时跟进,并及时将相关整治方案和实时整治进度及成效报送县环保局。
(三)实时跟进,重点督查(6月1日至10月31日)。按照网格化管理原则,县环保局将各个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现场综合督查。各村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纳污坑塘巡查检查机制,对排查出的纳污坑塘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防止纳污坑塘污染死灰复燃。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排查。排查整治纳污坑塘工作是环保部紧急部署的一项硬任务,也是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重点关注事项。各村、乡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及时全面开展排查整治,要充分借助群众、媒体的力量,发挥网格化作用,尤其对城乡结合部、偏远农村的坑塘纳污问题,要查清查实,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加强跟踪,整治到位。各村、乡直有关部门针对排查发现纳污坑塘要坚决不包庇、不隐瞒,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并提请立即开展污染整治工作。同时根据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完成、科学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整治时限,保障整治资金。
(三)落实责任,严格督办。乡环保站将对各村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的跟踪督办,对排查不到位或未及时完成整治的;对存在工作组织不力,隐瞒不报、消极应对、环境问题突出、没有按时完成整治的,将采取挂牌督办、约谈,并报请县级相关部门严肃追究责任。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
(四)公开信息,正面回应。各村、乡直有关部门应正面应对群众诉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的坑塘排污问题,要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排查,对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正面回应群众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