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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4101-0300-2017-00013 | 文号 | 明政办﹝2017﹞131号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生成日期 | 2017-09-07 |
标题 |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明溪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 |
索 引 号 | SM04101-0300-2017-00013 | ||
文号 | 明政办﹝2017﹞131号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
生成日期 | 2017-09-07 | ||
标题 |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明溪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 |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明政办﹝2017﹞131号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明溪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
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明溪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
明溪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
(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县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根据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残联发〔2016〕27号)和福建省残联、省卫计委、省扶贫办等7家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16〕201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一)总体目标
根据全县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与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结果,2017年、2018年、2019年全县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分别达到50%、60%、70%以上;到2020年底,全县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二)年度目标
以上一年度全县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动态更新数据为基数,确定本年度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并逐年提高,至2020年达到80%以上。
二、工作体系
(一)组织管理体系
建立县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残联、卫计、扶贫办、教育、民政、财政、医保中心等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职责分工如下:
——县残联:牵头制定全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督促各乡(镇)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进度,做好年度任务执行情况的汇总和反馈工作;与卫计、教育等部门共同建立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推进残疾人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含医疗机构,下同)建设,开展技术培训和宣传工作。
——县卫计局:共同制定明溪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建立县级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共同确定残疾人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康复服务融入深化医改大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考核内容,结合健康扶贫工程,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分类救治,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定期将残疾人到医疗机构康复情况及白内障复明手术、享受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补助的残疾人名单通报县残联;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确保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覆盖残疾人。
——县扶贫办:共同制定明溪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将贫困残疾人纳入脱贫攻坚工程,统筹使用脱贫攻坚经费,结合精准扶贫行动和专项扶贫工程,重点对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和康复救助。
——县教育局:共同制定明溪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会同残联、卫计局、财政局共同建立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配合做好在校残疾儿童少年开展康复工作的支持和指导。
——县民政局:做好社会福利院、养老机构和特困人群接受基本康复服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及时给予救助。定期将获得临时救济项目的残疾人名单和救助基本情况通报县残联。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中央、省、市和县本级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做好专项资金监管工作,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提供资金保障和支持。
——医保中心:做好城镇残疾职工、城镇残疾居民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政策落实。
(二)技术指导体系
县残联、卫计、扶贫、教育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为制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推进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和成效评估。
(三)康复服务体系
各乡(镇)残联会同乡(镇)卫生院指导村(社区)成立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由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的医生、村(社区)康复协调员共同组成,负责组织需求评估、入户信息登记、开展康复服务、及时报送信息、申报康复项目或补助资金等具体工作任务。
三、工作措施
(一)确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补贴标准
根据省残联确定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补贴标准》(附件2),结合我县残疾人康复需求人数以及上级下拨和本级安排的残疾人康复资金总量,确定我县《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补贴标准》。
(二)推进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评估机构和服务机构
1.康复评估机构。依据上级残联等部门制定的康复评估机构准入标准,推进康复评估机构建设。县残联会同卫计部门确定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等作为一级康复评估机构。对一级康复评估机构不具备评估能力的项目,由省、市残联会同同级卫计等部门确定符合条件的省级、市级机构作为二级康复评估机构。
2.康复服务机构。依据中国残联等部门制定的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推进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县残联对承担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的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备案,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康复服务机构的管理。确保每个康复服务项目都有相应的康复服务机构,残疾人按照就近就便原则选择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三)经费保障体系
县残联将上级残联统筹分配下达的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依据专项调查中残疾儿童和残疾人康复需求状况,安排使用好资金。
(四)开展康复服务
1.入户。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成员采取入户或集中访问的方式,对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对残疾人康复需求进行初步评估,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对于康复需求明确的残疾人,可直接转介至康复服务机构;对于不能确定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将其转介至县确定的一级康复评估机构。
2.评估。需要进一步评估的残疾人,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到本县确定的一级康复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一级康复评估机构对残疾人实施康复需求评估后,按照评估结果选择康复服务项目,提出转介意见,并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对一级康复评估机构不具备评估能力的项目,按照省残联的要求,由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或一级康复评估机构将残疾人转介至二级康复评估机构,二级康复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结果选择康复服务项目,提出转介意见,并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对于行动不便或地处偏僻地区的残疾人,县残联可组织康复评估机构入户或集中对残疾人进行评估。
3.申请审批。接受评估后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福建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5),向县残联申请残疾人康复服务补助,县残联根据省、市残联下达的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免费任务指标和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确定补助标准(免费或定额补助)。
4.实施康复服务。残疾人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建立康复服务档案,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要求,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5.费用结算。已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先行结算,残疾人自负部分由县残联根据残疾人康复资金状况确定补助标准。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政府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县统一招标的,在残疾人确认接受康复服务后,由县残联与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进行结算;其他康复服务项目,在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后,由定点康复机构凭《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和相关服务证明,与县残联进行结算;实行定额补助的,由残疾人垫付相关费用,康复服务机构出具发票,残疾人凭发票和相关服务证明到县残联报销费用。
(七)信息报送。各乡(镇)按要求组织村、社区康复协调员定期汇总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情况,填写《福建省残疾人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情况汇总表》(附件6),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康复台账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县残联对数据库信息进行审核后报送省残联康复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残联理事长任副组长,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明溪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残联,负责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的日常工作。各乡(镇)参照本方案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各乡镇、县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职责落实;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确保精准康复服务落实到位。
(二)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康复服务资金稳定持续投入机制,要按照《“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要求,将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基本康复服务经费足额到位。要充分预期残疾人康复服务需求逐年增长的趋势,多种渠道增加投入,注重运用市场化办法,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创新残疾人康复资金使用方式,争取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残疾人康复。
(三)创新工作方式。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以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为重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在落实现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政策基础上,积极争取在城乡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中更多惠及残疾人,提高残疾人医疗和康复保障水平。统筹配置和使用各部门相关资金、项目,提高使用效率,形成合力,优先保障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能够得到有质量的基本康复服务。要做好精准康复服务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的衔接,形成合力,提高精准康复服务实际效果。整合现有资源,将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与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残疾人证评残等工作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基层工作量。
(四)提升服务能力。充分利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服务中心等机构的设施、人员、技术资源,建设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机构和康复服务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训练和支持性服务。逐步完善促进残疾人康复保障和康复服务能力提高的各项政策,出台专项医疗康复补助政策和救助措施,逐步将更多的残疾人医疗服务项目纳入保障与救助范围。残联系统残疾人康复机构要重点做好精准康复服务目录中支持性服务,指导基层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协助乡(镇)残联做好精准康复服务工作的信息管理、工作评估等工作。
(五)加强基层培训。要加强对残联、卫生计生、教育部门和康复评估机构、康复服务机构管理人员的工作培训,使其深入理解精准康复服务的主要精神,掌握工作流程和各项要求,做好精准康复服务的具体实施。要重点做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成员培训,不经培训不上岗,突出培训的经常性和实用性,使其熟练掌握主要服务流程、康复政策信息和基本康复知识,重点掌握针对残疾人的康复需求给予何种适宜的服务。
县残联要组织残联系统及民办康复机构专业人员的实用技术、操作规范培训工作。卫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支持县级康复机构医务人员定期参加残疾人康复业务培训,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在残疾人社区康复中的作用。
(六)加强规范管理。依据中国残联等部门制定的机构准入标准、服务规范,推进机构规范化建设。要健全完善各项手续及管理制度,签订机构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标准,建立定期考评制度,确保服务质量,激发服务活力。要提高精准康复服务效率,促进部门业务整合,充分利用好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残疾人证评残、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等工作的基础和既有成果,实现部门数据、评估资源对接共享,减少重复入户和评估,为制定本地服务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加强残疾人康复信息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加强相关部门和康复评估机构、康复服务机构、精准康复服务小组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安保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调取和提供信息。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开、传递残疾人精准康复信息,杜绝残疾人个人信息泄露,防止损害残疾人利益的事件发生。
(七)加大宣传力度。县、乡残联要充分借助各种主流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准确解读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的主要目标和具体措施,大力宣传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有效举措,全面展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的生动实践和显著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残疾人康复的良好氛围。要推进残疾人精准康复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充分利用广播网络、各种传播媒体以及集市等,向农村居民普及康复知识和发放宣传资料,在各级各类康复机构设立康复科普知识宣传栏,组织开展知识讲座等活动。要加强对残疾人及其家属的宣传和培训,特别注意搜集和大力宣传残疾人通过接受康复服务改善身体状况、恢复身体功能的鲜活实例,增强残疾人主动参与康复的信心和积极性。要突出典型引路作用,搜集、报道、推广各乡(镇)、各部门实施精准康复服务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服务成效明显、贡献突出的部门、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集中宣传,按照有关规定适时予以表彰。
五、督导检查
建立精准康复服务督导检查制度,县残联、卫计局、扶贫办等部门要将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中,并组织专家对各乡(镇)和康复服务机构进行抽查,督导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经费支持依据。依据国家“十三五”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阶段总结评估要求,分别于2018年和2020年开展省级中期、末期总结评估工作,各乡(镇)、县相关部门要定期对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进行总结自查。
建立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信息通报制度,根据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定期通报各乡(镇)工作任务完成进度、工作动态、典型经验。
六、经费管理
县财政局要将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经费和专项配套资金纳入县残联当年度经费预算。县残联和财政部门要对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定期组织自查。专项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支付管理,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依据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费用结算有关要求,及时向康复服务机构执行经费拨付或向受助对象支付报销。
附件:1.明溪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领导小组成员
2.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补贴标准(2016年版)
3.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
4.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入户信息登记表
5.福建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6.福建省残疾人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明溪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聂建兴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叶玉珑 县残联理事长
成 员:黄秀兰 县卫计局副局长
张长兴 县扶贫办副主任
黄轩云 县教育局副局长
李春晖 县民政局副局长
张标炳 县财政局副局长
郭碧霞 三明市医保中心明溪管理部主任
肖新梅 县残联副主任科员
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残联,叶玉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补贴标准(2016年版)
残疾类别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支付方式 |
康复专项经费 最低补贴标准 |
|
视力残疾 |
盲人 |
白内障 复明手术 |
白内障摘除术和人工晶体植入术,做好术后护理。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眼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 |
基本医保/医疗救助/自费 |
|
|
辅助器具 适配及服务 |
盲杖。每3年评估调换1次。 |
康复专项/自费 |
按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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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行走及 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每周1次,每次2小时,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每周1次,每次2小时,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 |
康复专项/自费 |
320元/人/年 |
|||
支持性服务 |
中途盲者心理疏导,盲后半年内,每月不少于1次。 |
康复专项/自费 |
12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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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视力者 |
辅助器具 适配及服务※ |
基本型远距离助视器、近距离助视器;助视器适应性训练。 每年评估1次,视情况予以调换。 |
康复专项/自费 |
按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执行 |
||
视功能训练 |
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含固定注视、定位注视、视觉跟踪与追踪、视觉搜寻训练),每周3次,每次1小时,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 |
康复专项/自费 |
15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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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残疾 |
0-6岁 儿童 |
人工耳蜗 植入手术 及服务※ |
1. 植入人工耳蜗。标准参见《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年版)》(中华医学会编著)。 |
基本医保/医疗救助/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康复专项/自费 |
按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项目规定执行 |
|
助听器适配及服务※ |
1. 助听器。双耳配戴;每年助听器调试不少于2次。 2. 助听器辅助材料。耳模,每半年评估1次。电池,每日自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更换耳模、电池。 |
康复专项/自费 |
按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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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觉言语 功能训练 |
功能评估,至少提供2次听觉、言语康复能力评估(术前或适配前1次,术后或适配后1次);康复训练,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康复专项/自费 |
按0-6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规定执行 |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康复咨询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
7-17岁 儿童 |
助听器适配 及适应训练 |
助听器,双耳配戴,适配后第一年助听调试不少于2次,之后每年助听调试不少于1次;助听器适应性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每周至少服务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助听器适配按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执行;适应性训练:1000元/人/年 |
||
支持性服务 |
家长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康复咨询等服务,每半年至少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200元/人/年 |
|||
成人 |
助听器适配 及适应训练 |
助听器,至少1耳配戴助听器,适配后第一年助听调试不少于2次,之后每年助听调试不少于1次;助听器适应性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每周至少服务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按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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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残疾
肢体残疾 |
0-6岁儿童 |
矫治手术※ |
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 |
基本医保/医疗救助/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康复专项/自费 |
10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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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 适配及服务 |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坐姿椅、站立架等辅助器具,提供使用指导;每半年评估1次,必要时更换。 |
康复专项/自费 |
按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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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运动功能、语言、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维持关节活动度、增强肌力、语言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社会参与能力训练等,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康复专项/自费 |
按0-6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规定执行 |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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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岁儿童及成人
7-17岁儿童及成人 |
辅助器具 适配及服务 |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生活自助具等辅助器具,提供使用指导;每3年评估1次,必要时更换(7-17岁儿童每年评估1次)。 |
康复专项/自费 |
按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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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治疗及训练 |
功能评估(含运动功能、认知能力、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康复治疗及训练,包括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肢体综合训练、认知训练等,每年不少于10个月,每月训练不少于1次,每次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500元/人/年 |
|||
支持性服务 |
重度肢体残疾人日间照料、长期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 |
康复专项/自费 |
10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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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残疾 |
0-6岁 儿童 |
认知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康复专项/自费 |
按0-6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规定执行 |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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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岁儿童及成人 |
认知及 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认知、生活自理、职业康复训练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每年不少于10个月,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500元/人/年 |
||
支持性服务 |
重度智力残疾人日间照料、长期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 |
康复专项/自费 |
10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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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残疾
精神残疾 |
0-6岁孤独症儿童 |
沟通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复训练,包括言语沟通、 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康复专项/自费 |
按0-6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规定执行 |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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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岁孤独症儿童 7-17岁孤独症儿童 |
沟通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言语沟通、情绪和行为、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复训练,包括言语沟通、情绪和行为、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根据评估结果,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1000元/人/年 |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半年至少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200元/人/年 |
|||
成年精神残疾人 |
精神疾病治疗 |
精神病治疗基本药物;重症急性期患者住院治疗。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 |
基本医保/医疗救助/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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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作业疗法 训练 |
功能评估(含生活自理、社会交往、体能等);作业疗法训练,包括日常生活活动(ADL)训练、家务活动训练等,每月不少于1次, 每次训练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500元/人/年 |
|||
支持性服务 |
生活自理、心理疏导、日间照料、工(娱)疗、农疗、职业康复等服务;每月随访1次。 |
康复专项/自费 |
100元/人/年 |
说明:
1.已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先行结算。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和城乡享受低保的贫困残疾人自负部分,由各市根据省确定的最低补助标准及本市残疾人康复资金状况确定补助标准。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政府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在残疾人确认接受康复服务后,由同级残联与康复服务机构直接进行结算;其他康复服务项目,在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后由康复机构凭康复服务卡和相关服务证明,与县级残联进行结算;实行定额补助的,由残疾人垫付相关费用,康复服务机构出具发票,残疾人凭发票和相关服务证明到县残联报销费用。
2.标注“※”的服务项目必须配套提供其他相应服务才能视为获得康复服务。其中:低视力者适配助视器后须提供视功能训练,0-6岁听力残疾儿童适配人工耳蜗或助听器后须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0-6岁肢体残疾儿童接受矫治手术后须提供运动及适应训练和必要的辅助器具。
附件3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
封面:
残疾人精准康复
服 务 手 册
|
封二:
小二寸 彩照 |
服务手册使用说明
1.本手册由****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由社区康复协调员发放给残疾人。
2.本手册包括残疾人基本信息、康复需求评估与转介记录和康复服务情况记录。
3.本手册由残疾人或其亲友妥善保管,作为接受精准康复服务凭证。
4.本手册不得转借他人,遗失请及时补办。
残疾人联合会(盖章)
第一页:
残疾人基本信息
姓名 |
|
性别 |
|
||
民族 |
|
电话 |
|
||
家庭住址 |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 |
||||
监护人姓名 |
|
电话 |
|
与残疾人关系 |
|
残疾类别 |
视力□ 听力□ 肢体□ 智力□ 精神□(多重残疾可多选) |
||||
残疾等级 |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未定级□ |
||||
身份证号 |
|
||||
残疾人证号 (持证必填) |
|
注:1.本页由社区康复协调员填写;
2.非持证残疾儿童可不填写残疾人证号。
第二页至第六页:
康复需求评估与转介记录
康复需求:
转介意见:
评估人: 评估时间: |
康复需求:
转介意见:
评估人: 评估时间: |
注:1.“康复需求”参照附表1《康复服务目录》中的服务项目填写;
2.“转介意见”依据本县《残疾人精准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机构目录》填写;
3.本页由评估机构填写。
第七页至第十六页:
康复服务情况记录
服务项目:
按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是□ 否□ 服务机构名称: 服务人员签字: 残疾人或监护人签字: 日期: |
服务项目:
按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是□ 否□ 服务机构名称: 服务人员签字: 残疾人或监护人签字: 日期: |
注:1.“服务项目”内容参照附表1填写;
2.“按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中所指服务内容和标准依据本县《残疾人基本康
复服务目录》中的“服务内容和标准”。
3. 残疾人或监护人在其接受服务后须在相应栏签字确认。
4.本页由康复服务机构填写。
第十七页:附表1
第十八页: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版)
封三:
封底
附件4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入户信息登记表
姓 名 |
|
性 别 |
男□ 女□ |
联系 方式 |
|
||
监护人 |
|
与残疾人关系 |
父母□ 配偶□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其他□ |
||||
残疾证号 |
(非持证残疾儿童填入身份证号) |
||||||
残疾类别 |
视力□ 听力□ 言语□ 肢体□ 智力□ 精神□ 未评定□ (多重残疾可多选) |
||||||
残疾等级 |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未定级□ |
||||||
康 复 需 求 |
服 务 走 向 (根据需求选择一种方式填写) |
||||||
有□ 无□ (如勾选“无”,则无需继续填写) |
转介 评估机构 |
转介 服务机构 |
上门 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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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 1. 盲人:白内障复明手术□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定向行走及适应训练□ 支持性服务□ 2. 低视力: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视功能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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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力: 1.0-6岁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听觉言语功能训练□ 支持性服务□; 2.7-17岁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及适应训练□ 支持性服务□ 3.成人:辅助器具适配及适应训练□ |
|
|
|
||||
肢体: 1. 0-6岁儿童:矫治手术□ 运动及适应训练□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支持性服务□ 2. 7-17儿童及成人:康复治疗及训练□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支持性服务□ |
|
|
|
||||
智力: 1. 0-6岁儿童:认知及适应训练□ 支持性服务□ 2. 7-17儿童及成人:认知及适应训练□ 支持性服务□ |
|
|
|
||||
精神: 1. 0-6岁孤独症儿童:沟通及适应训练□ 支持性服务□ 2. 7-17孤独症:沟通及适应训练□ 支持性服务□ 3. 成年精神残疾人:精神疾病药物治疗□ 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 支持性服务□ |
|
|
|
||||
是否需要康复服务机构提供上门服务 是□ 否□ |
|||||||
残疾人或监护人签字: 精准康复服务小组人员签字: |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1.此表由精准康复服务小组填写并留存,一式两份。登记时需同时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有关内容。
2.多重残疾人根据不同残疾类别的服务需求情况,可选择多个“服务走向”。
附件5
福建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 年度)
姓 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 |
|
残疾人证号 (持证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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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类别 |
视力□ 听力□ 肢体□ 智力□ 精神□(多重残疾可多选) |
||||||
残疾等级 |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未定级□ |
||||||
家庭住址 |
|
监护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家庭经济状况 |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贫困户(建档立卡) |
户口 类别 |
□农业户 □非农业户 |
||||
享受医疗 保险情况 |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医疗救助 □享受其他保险 □无医疗保险 |
||||||
康复需求项目 |
(附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 |
||||||
残疾人或 监护人申请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社区(村) 委会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
乡镇 政府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
县 残联审批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 此表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经社区康复协调员逐级审核上报至县(市、区)残联,由县(市、区)残联审批并留存。
2. “康复需求项目”栏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填写。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须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附件6
福建省残疾人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情况汇总表
( )年度
福建省 市 县(市、区) 乡镇 社区(村)
姓名 |
性别 |
家庭住址 |
身份证号(必填) |
残疾人证号 |
联系电话 |
康复需求情况 |
康复服务情况 |
||
得到康复 服务项目 |
康复服务机构名称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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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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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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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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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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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 无□ |
|
|
3 |
|
|
|
|
|
|
有□ 无□ |
|
|
4 |
|
|
|
|
|
|
有□ 无□ |
|
|
5 |
|
|
|
|
|
|
有□ 无□ |
|
|
6 |
|
|
|
|
|
|
有□ 无□ |
|
|
7 |
|
|
|
|
|
|
有□ 无□ |
|
|
8 |
|
|
|
|
|
|
有□ 无□ |
|
|
9 |
|
|
|
|
|
|
有□ 无□ |
|
|
10 |
|
|
|
|
|
|
有□ 无 |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 此表由社区康复协调员填写。
2. “得到康复服务项目”依照《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附表1“康复服务目录”填写。项目如下:
视力残疾:
盲人:白内障复明手术、盲杖及其他辅助器具、盲人定向行走及适应训练、中途盲者支持性服务。
低视力者:助视器适配及服务、视功能训练。
听力残疾:
0-6岁儿童:0-6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服务、0-6岁听力残疾儿童助听器适配及服务、0-6岁听力残疾儿童听觉言语功能训练、0-6岁听力残疾儿童家长支持性服务。
7-17岁儿童:7-17岁听力残疾儿童助听器适配及适应训练、7-17岁听力儿童家长支持性服务。
成人:成人听力残疾助听器适配及适应训练。
肢体残疾:
0-6岁儿童:0-6岁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0-6岁肢体残疾儿童假肢适配及服务、0-6岁肢体残疾儿童矫形器适配及服务0-6岁肢体残疾儿童其他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0-6岁肢体残疾儿童运动及适应训练、0-6岁肢体残疾儿童家长支持性服务。
7-17岁儿童及成人:7-17岁肢体残疾儿童及成人假肢适配及服务、7-17岁肢体残疾儿童及成人矫形器适配及服务、7-17岁肢体残疾儿童及成人其他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7-17岁肢体残疾儿童及成人康复治疗及训练、7-17岁重度肢体残疾儿童及成年重度肢体残疾人支持性服务。
智力残疾:
0-6岁儿童:0-6岁智力残疾儿童认知及适应训练、0-6岁智力残疾儿童家长支持性服务。
7-17岁儿童及成人:7-17岁智力残疾儿童及成人认知及适应训练、7-17岁重度智力残疾儿童及成年重度智力残疾人支持性服务。
精神残疾:
0-6岁孤独症儿童:0-6岁孤独症儿童沟通及适应训练、0-6岁孤独症儿童家长支持性服务。
7-17岁孤独症儿童:7-17岁孤独症儿童沟通及适应训练、7-17岁孤独症儿童家长支持性服务。
成人:成年精神残疾人精神疾病治疗、成年精神残疾人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成年精神残疾人支持性服务。
3. 此表一式两份,每年定期填写后一份逐级上报至县(市、区)残联,一份由社区康复协调员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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