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政〔2012〕93号
枫溪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实施政务公开八项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各村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明溪县枫溪乡政务公开八项制度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枫溪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关于实施政务公开八项制度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完善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根据《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福建省明溪县政务公开实施意见》等有关通知,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必须有利于增强行政管理活动透明度,有利于加强对行政友力的监督,有利于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
第三条 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建立政务公开的相关制度。
第二章 责任制度
第四条 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领导负责机制,确定责任范围。
乡长对本乡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分管副乡长对其分管职责范围内、内管单位的政务公开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工作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对所涉及的政务公开工作负具体责任;提供或编写政务公开具体内容的有关办事人员,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 乡政务公开审议小组负责审议本乡政务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必要性和真实可靠性;审议公开事项的产生过程是否符合程序、公正、合理;审议公开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
第六条 乡政务公开办在乡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本乡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受理人民群众有关来信来访和对违反政务公开各项规定的人和事的投诉,依照职权范围及时进行处理。
第七条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负责人承担的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乡里会议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工作意见,并根据乡里的部署,组织具体实施。
二、抓好干部职工的廉政勤政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促进本单位的机关效能建设,及时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设,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事项。
三、按照县里政务公开工作的运行机制,组织具体实施。对涉及本单位公开内容,负责初审把关,并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上报,必要时作出附带说明。对群众反馈的有关意见,负责作出答复或补充说明。
第三章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八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公开事项通过政务公开栏、政府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形式进行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的,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
第四章 审议制度
第十四条 为确保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审议小组成员由乡政府政府党政办主任、监察室主任、乡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五条 审议小组审议对外公开的重点事项是:本乡城乡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税费减免政策、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品政府采购、国有土地、矿产资源和产权交易、政府工程招投标,重大灾情、疫情和安全事故的发生、预报和处理,与民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以及干部选拔任用,行政机关要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等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议一般程序为:根据党委要求乡政府研究确定的政务公开事项或经乡效能办审定的群众“点题公开”的事项,由该事项涉及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并整理成书面材料(一事项涉及多单位的,由乡政府党政办负责协调、汇总),经单位领导初审认可,呈乡分管领导审核后,交政务公开办汇总,统一提交审议小组审议确定。需修改、补充或说明材料的,仍由有关单位负责照办。
凡经审议小组审定无重大变动的公开事项(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每期政务公开时一般不重审。新增加的重要公开事项须经审议小组审议。
第十七条 经审定的政务公开事项,由相应分管领导(或委托的其他领导)签字,注明公开时间、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对外公开的上报政务公开办和乡监察室,对内公开的,由各单位负责公布。
第五章 评议制度
第十八条 搞好本乡和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把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列入乡里对各单位负责人绩效考评内容之一,考评由机关作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呈报公开事项运作效率、质量、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群众和上级评价等进行考评。
第十九条 聘请乡民主评议行风代表、效能建设监督员对全乡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个别调查了解等形式,收集社会各界人士对本乡各单位政务公开事项的反映,并对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自觉接受乡监察的监督,认真对待有关评议意见,以促进工作。
第六章 反馈制度
第二十条 设立乡政务公开意见箱、热线电话,广泛征求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通过政务通报会、新闻媒体以及在明溪县政府网站、枫溪乡政务公开栏设立的“点题公开”、“回音壁”、“落实与反馈”栏目等形式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反馈。
第二十一条 对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做到件件有反馈,该纠正的及时纠正,该说明解释的予以认真解答,直至群众落实为止。
第二十二条 乡政务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有关工作上下联络,负责群众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反馈具体事宜。
第七章 备案制度
第二十三条 乡党政办和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档案,每期公开的内容都应统一归档,保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如实上报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乡政务公开办和乡监察室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报备的材料进行抽查、核实,并结合日常群众投诉,反映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八章 档案制度
第二十五条 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参照国家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专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政务公开档案管理按照统一封皮、分卷装订,分卷保管的办法,保持案卷的整洁。
第二十八条 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做到“四不准”,即不准外借、不准私自带回家、不准损坏、不准丢失。
第二十九条 政务公开档案要及时、准确的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做到分类清楚、合理、目录齐全、书写工整,封面书写美观。
第三十条 所有政务公开资料档案要用专柜专室存放,保证安全。
第三十一条 定期向领导汇报档案管理工作情况,解决问题。
第九章 程序制度
第三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务公开按照提出—审核—公开—评议—反馈的一般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及其形式,经审议小组意见确定,同时通知有关单位认真做好材料准备。
第三十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遵照《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