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民〔2017〕18 号
明溪县民政局 明溪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雪峰农场:
根据三明市民政局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明民〔2017〕44号)的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提高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从家庭年人均收入2650 元提高到 3000 元。所需经费由县乡按 6:4 比例分担。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的130%确定,集中供养标准在分散供养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 10%、25%、40%确定。具体执行标准详见附件《明溪县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一览表》。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除上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按 4:6 比例分担。
执行时间:新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调整后的特困人
员供养标准,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实行的各项补贴、补助标准不再执行。
附件:明溪县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一览表
明溪县民政局 明溪县财政局
2017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