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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M04107-1600-2017-00015 文号明民〔2017〕18 号
发布机构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2017-03-27
标题明溪县民政局 明溪县财政局关于调整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内容概述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索 引 号SM04107-1600-2017-00015
文号明民〔2017〕18 号
发布机构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2017-03-27
标题明溪县民政局 明溪县财政局关于调整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内容概述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明溪县民政局 明溪县财政局关于调整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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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民〔201718

    

       

  明溪县民政局    明溪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雪峰农场:

  根据三明市民政局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明民〔201744号)的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提高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从家庭年人均收入2650 元提高到 3000 元。所需经费由县乡按 64 比例分担。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的130%确定,集中供养标准在分散供养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 10%25%40%确定。具体执行标准详见附件《明溪县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一览表》。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除上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按 46 比例分担。

  执行时间:新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调整后的特困人

  员供养标准,从 2017 1 1 日起执行。此前实行的各项补贴、补助标准不再执行。

  附件:明溪县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一览表

    

    

    

    

    

  明溪县民政局              明溪县财政局

    

  2017 3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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