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平生代表:
《关于提高天然商品林(林地所有权属国有、属集体的部分)停伐补助村与公司分配比例的建议》(第51号)由我单位会同林业总公司、国有林场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关于“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17〕71号)和《明溪县林业局 明溪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明溪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明林〔2017〕35号)有关规定如下:
第三章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
第三条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后安排的管护支出,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
(一)国有单位管理的天然林管护补助支出是指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助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国有单位管护支出是指用于天然林有关的管护人员劳务补助、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等支出。
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用于山权所有者补助不低于30%,其余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山权属国有,林权属集体或个私(含恒丰公司、青珩林场),15%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85%用于林权所有者管护补助支出。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管护补助是指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助、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费。
山权属集体,林权属个私(含恒丰公司、青珩林场)的,村集体组织监管费不低于15%,其余管护补助资金给林权所有者,共同承担管护责任。
二、2017年以来,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标准为15元/亩,其中公共管护0.25元/亩、管护补助14.75元/亩。
(一)据了解,我县国有单位管理的天然林管护补助支出中,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均严格执行闽财农指〔2017〕71号文和明林〔2017〕35号文有关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的规定,按照管护补助标准的30%,每年支付林地(山权)所有者补助。
(二)据了解,青珩公司、恒丰公司管理的天然林管护补助支出中,山权属集体,林权属个私(含恒丰公司、青珩林场)的,均严格执行明林〔2017〕35号文件有关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规定,管护补助标准的15%,每年支付村集体组织监管费。
三、目前,我县国有单位、青珩林场、恒丰公司管理的天然商品林,其管护责任及各项管护费用均由林权所有者承担。我县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目前按照闽财农指〔2017〕71号文和明林〔2017〕35号文执行,暂时无法按公司50%与村集体组织50%的分成比例支付,请予谅解。
单 位 领 导 署名:
联系人与电话号码:叶伟光,13859130888
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明溪县林业局
201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