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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4907-3400-2018-00012 | 文号 | 盖政〔2018〕33号 |
发布机构 | 盖洋镇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8-09-01 |
标题 | 盖洋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盖洋镇2018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盖洋镇2018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SM04907-3400-2018-00012 | ||
文号 | 盖政〔2018〕33号 | ||
发布机构 | 盖洋镇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18-09-01 | ||
标题 | 盖洋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盖洋镇2018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盖洋镇2018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盖洋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盖洋镇2018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有关部门: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18〕86号)、《明溪县2018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明农〔2018〕219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盖洋镇2018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盖洋镇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日
盖洋镇2018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18〕86号)、《明溪县2018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明农〔2018〕219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县下达我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清单目标是完成粮食生产托管服务面积5900亩,扶持一批规模化和专业化的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生产托管等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服务,实现专项服务标准化、综合服务全程化,集中连片推广绿色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把小农户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各村任务分配详见附件1。
二、扶持环节
重点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等服务主体针对非利益联结农户(服务主体内部成员除外)的粮食生产耕、种(育)、防、收(烘)等环节提供统一的专业化、规模化全程或单项托管服务,包括机械化耕地、机械化种植、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机械化收割、烘干储藏服务等。
三、补助对象、标准、方式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在我县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能力、可提供有效稳定托管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等服务主体。
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二是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三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规模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人员;四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农户的认可和好评。
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荐,盖洋镇政府研究上报,经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托管服务。服务主体申请时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复印件,农业机械汇总表,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补助标准
财政补助占服务总价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全程托管补助标准为100元/亩,分环节托管每亩补助标准为机耕36元、机插(育秧)27元、机防10元、机收(烘)27元。无论全程还是单环节托管服务,服务主体必须将50%的补助款通过“一卡通”方式转付给被服务的农户,以调动农民参与社会化服务的积极性。
(三)补助方式
服务主体开展托管服务的必须与服务农民签订服务合同(附件4),合同需经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鉴证,厘清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县财政局按照先服务后补助方式,根据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对服务主体进行补助。1月1日以来,服务组织有与农户签订有效托管合同的也可纳入补助范围。
四、补助程序
1.提出申请。服务项目当季服务完成后,向盖洋镇申请补助资金(附件9),同时需提交材料包括托管服务合同(附件4);经村委会盖章、村农技员核实的服务情况登记表(附件5);以村为单位在村务公开栏分户作业数量公示,公告尺寸不小于60cm*100cm,公示期7天后,提供照片。
2.乡镇核查。盖洋镇收到申请后,由盖洋镇农技站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核查。农技站通过实地核实或电话抽查的方式按照不低于10%比例抽查并填写服务情况抽查表(附件7),以服务主体为单位的服务情况汇总表(附件8)连同服务主体提交的附件4、附件5、附件6、公示照片装订成册上报县农业局。材料装订顺序:附件10、9、8、7、5、6、公示照片;托管合同(附件4)单独装订。在抽查中,实际服务面积与申报面积,误差5%以内的按照实际面积补助,误差在5%-10%的,按申报面积80%补助,误差超过10%的,不予补助,取消服务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3.县级复核。县农业局对盖洋镇上报的材料复核后,统计汇总当季粮食生产托管服务面积和补助金额报送县财政局,并按时间节点上报省农业厅经管处。
4.资金核拨。农业局材料复核完成后通知服务主体开具收款票据,按照2次开票2次拨付的方式,第1次50%拨付给服务组织,待服务组织通过一卡通支付给农户后,凭支付银行流水单,申请拨付剩余款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项工作已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若因工作不力,导致扣分的县委、县政府将按照相关程序追究责任。要高度重视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性,组织抽调专人负责,发挥工作队、村干部各环节力量,落实项目实施主体。
(二)强化工作指导。要组织各方资源,强化工作职能,切实做好管理和指导。指导服务主体按照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分类建立服务台账和档案。要加强对社会化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将农户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对于群众普遍反映服务质量差、不按合同履约的要及时取消其服务资格。
(三)加大政策宣传。要积极营造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惠农政策良好氛围,通过电视、网络、手机短信、明白纸等渠道,结合各类培训,大力宣传解读政策,使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和服务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要积极组织现场观摩、现场会议,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的作用。
(四)严格监管。强化对服务主体监督检查,设立专门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县财政局农业股:2861067 、县农业局经管站:8753950),随时接受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依法依规严以查处,严肃处理。
(五)抓好绩效考评。当年项目实施结束后,完成情况列入年度农业农村工作考评。
附件:1.明溪县盖洋镇2018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收)项目任务及补助资金分配表
2.明溪县盖洋镇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
3.明溪县盖洋镇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农业机械资源汇总表
4.明溪县盖洋镇粮食生产社会化托管服务作业合同
5.明溪县盖洋镇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登记表
6.明溪县盖洋镇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
7.明溪县盖洋镇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抽查登记表
8.明溪县盖洋镇(章)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汇总表
9.明溪县盖洋镇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表
10.明溪县盖洋镇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承诺书
附件1
明溪县盖洋镇2018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收)
项目任务及补助资金分配表
村别 |
任务数/亩 |
资金/元 |
盖洋 |
1370 |
36990 |
村头 |
1120 |
30240 |
湖上 |
1830 |
49410 |
雷西 |
1160 |
31320 |
大洋 |
1000 |
27000 |
大坑 |
360 |
9720 |
林地 |
810 |
21870 |
画桥 |
900 |
24300 |
桂林 |
880 |
23760 |
葫芦形 |
830 |
22410 |
杨地 |
1330 |
35910 |
温庄 |
1800 |
48600 |
衢地 |
610 |
16470 |
白叶 |
850 |
22950 |
白岚 |
1070 |
28890 |
湾内 |
2380 |
64260 |
常坪 |
1700 |
45900 |
姜坊 |
1850 |
49950 |
合计 |
21850 |
589950 |
说明:盖洋镇全程托管任务面积5900亩,除以机收(烘)0.27的系数共计21850亩。
附件2
明溪县盖洋镇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
年 月 日
承 接 主 体 |
名 称 |
|||
地 址 |
||||
负责人 姓 名 |
身份证号 |
|||
电 话 |
||||
人数(个) |
机械数量 (台、套) |
|||
申请内容 |
年 月 日 |
|||
主要服务地 政府推荐意见 |
年 月 日 |
|||
县农业局 意 见 |
年 月 日 |
|||
县财政局 意 见 |
年 月 日 |
附件3
明溪县盖洋镇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农业机械资源
汇总表
服务主体(章):
序号 |
机械类别 |
铭牌型号 |
日作业量(亩) |
购置年份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附件4
明溪县盖洋镇 村粮食生产社会化
托管服务作业合同
甲方:
乙方(农户、家庭农场):
身份证号:
一卡通号:
经协商,在平等互利、保证双方权益的基础上,甲方为乙方提供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双方签订如下条款:
一、作业内容
1. 年 月 日至 月 日,甲方向乙方 (作物)提供下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序号 |
田块地点及 地块编码 |
面积 |
服务环节明细 |
机耕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机育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机插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机防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机收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其它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全程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合计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
合计 |
(注:地块面积为本次确权登记实测面积,有多个地块的,本表可另列清单作补充)
二、作业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2.作业服务费标准按不高于年度作业服务指导价执行。
3.双方商定结算方式: 。
4.作业面积按土地确权提供的数据为准。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甲方要按合同服务内容按季节准时到开展作业服务,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6.甲方应按照农艺要求保证作业质量。
7.为了保证甲方顺利开展作业,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如下便利条件:
。
8.如签订合同时没有商定具体作业时间的,乙方应在作业时间确定后,提前 天通知甲方。
四、违约责任
9.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10.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的,应在作业初始时间前15天(其中机插45天)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提出方应赔偿损失。
11.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事宜
12.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次日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方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13.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另签订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等同本合同。
14.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人民地法院提起诉讼。
15.本合同一式3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乡镇土地流转中心鉴证后生效。甲方、乙方、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16.本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 月 日至2018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负责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鉴证(章)
年 月 日
明溪县盖洋镇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登记表
服务主体(盖章): 服务地点(村):
序号 |
服务对象情况 |
服务内容情况 |
||||||||||
农户签字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作业日期 |
作业机手姓名 |
实际作业量(亩) |
折算后面积 |
||||||
耕 |
种 |
防 |
收 |
全程 |
合计 |
|||||||
|
|
|
|
|
|
|
|
|
|
|
|
|
本页合计 |
村委会章: 村农技员:
附件6
明溪县盖洋镇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
我是 (农户姓名) , (服务主体)为我开展
(服务内容:机耕、机育、机插、机防、机收、烘干及实际作业面积等)。
我承诺所签字确认的实际作业量真实可靠,愿承担法律责任。我对其所提供的服务表示满意( )或不满意( )。
我的一卡通卡号:
我的身份证号: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7
明溪县盖洋镇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抽查登记表
被抽查服务主体: 服务地点(村): 本村托管合同面积: 亩
序号 |
抽查对象对象情况 |
抽查情况 |
|||||||
农户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作业机手姓名 |
合同 面积 |
折算后面积 |
抽查核对面积 |
完成比例 |
是否满意 |
|
1 |
|||||||||
2 |
|||||||||
3 |
|||||||||
4 |
|||||||||
本页合计 |
/ |
备注:此表由盖洋镇镇农技站以村为单位抽查并填写,每个村按托管面积的10%抽查;完成比例=抽查核对面积/折算后面积*%。
分管领导: 抽查人员:
明溪县盖洋镇(章)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汇总表
服务主体:
序号 |
村别 |
合同户数(户) |
折算后面积(亩) |
补助金额(元)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说明:本表由农技站根据服务主体提交的材料及抽查结果汇总,经乡镇领导审核后盖政府章。
审核 : 制表:
附件9
明溪县盖洋镇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表
组织名称 |
||||
组织性质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合作社□ |
|||
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住 址 |
||||
核定补助作物及作业量 |
作物品种 |
折算后服务作业量(亩) |
||
核定补助资金(元) |
||||
乡(镇)府 意见 |
年 月 日 |
|||
县农业局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县财政局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跨乡(镇)作业的按乡(镇)分别填写 |
附件10
明溪县盖洋镇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承诺书
我是 (服务主体)为在 乡(镇)开展
(服务内容:机耕、机育、机插、机防、机收、烘干及实际作业面积等)。
我代表本组织承诺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服务主体盖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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