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章管理规定


一、使用县政府的印章须经县长、副县长或主任签批同意;使用县政府办公室的印章须经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批同意,以上均需填写印章使用登记审批表,并留底备查。
二、县政府和县委、人武部,县府办和县委办联合行文,盖印章时应留下3份正式文件备查。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求加盖县政府或县府办印章,转开县政府或县府办介绍信,必须持乡(镇)人民政府(办)、县直各部门介绍信,并按第一条规定,分别由有关领导签批后办理。
四、除特殊情况,均不得出具空白介绍信。出差人员回单位后,经批准携带而尚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应在2日内及时交回。以县政府、县府办名义出具的请柬,须经有关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用印单位经办人员应自觉履行用印登记手续,先登记审批后用印,对不符合用印手续或公文不规范的,管理人员有权谢绝用印。
六、要妥善保管好印章,做到加锁存放在办公室的保险柜内;每次印章用毕,均要立即放入保险柜锁好;保管人员离岗时要认真检查保险柜和房门是否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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