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办理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
暂行办法
明政〔2005〕8号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政府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工作高效运转的具体体现。为切实做好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特提出以下暂行办法:
一、县政府收到县人大和县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交由县政府办公室进行整理分类,确定好承办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要根据建议和提案的内容性质,在承办单位中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交办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开展交办工作。县政府在收到建议和提案的十五日内召开交办会,将建议和提案交给相关承办单位办理。
二、县政府领导对涉及分管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要亲自参与办理;对重要建议、提案及办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由县政府集体研究办理。
三、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或提案后,如果认为交办的建议或提案承办划分有误,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在五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给其它单位。
四、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或提案中,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确定承办股(室)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确保办理质量。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办理制度和程序。办理制度和程序包括接办、分类、登记、分发、协调、催办、拟文、核稿、签发、上报、立卷、归档、统计、总结等。
五、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或提案后,应在一个月内与代表、委员取得联系,征求意见,了解情况;二个月内拿出初步办理意见,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答复代表、委员,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六、建议、提案需要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共同协商办理意见。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在一个月内拿出办理意见交给主办单位,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分办的建议或提案,应由承办单位分别办理,分别答复。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建议或提案,可以并案办理,但要分别答复。
七、承办单位要注重办理工作效果。要按照积极主动、认真负责、高效务实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要善于改进办理方式,总结经验,提高办理质量,切忌就事论事,敷衍搪塞。对建议或提案提出的问题,根据政策规定和财力、物力的实际情况,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认真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不要轻易划入不能解决的范围;因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提倡承办单位采用与代表、委员见面座谈、现场办理、上门走访、电话联系等多种办理形式,直接聆听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共商解决办法。
八、承办单位对情况复杂、牵涉面广的建议或提案,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倾听有关方面的意见,主动与代表或委员联系,共同协商处理办法;承办单位的分管领导,对已答复要解决的问题,应抓好落实。
九、承办单位应认真写好答复。具体要求是: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切忌说空话、套话、大话;行文语气要诚恳、谦逊,文字要通顺、精炼;行文要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并寄送给代表或委员,人大人事委、政府办和政协办。
十、办理结果分为解决、采纳、解释和参考四类。A类:解决。即所提问题已解决。包括以下情形: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所提问题受法律、法规、政策或财力、物力等限制不能全部解决,但承办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使能够解决的部分已得到解决的;所提问题需要调查的,承办单位已经作了调查研究,在答复中实事求是地说明了调查过程和结果的。B类:采纳。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正准备解决的。包括以下情形:所提问题已列入发展规划,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所提问题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暂不能解决,但承办单位已提出具体措施,并列入工作计划的;所提问题承办单位正在着手解决的;所提问题承办单位认为应当解决,因为时机或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但已经提出了今后解决的具体意见,还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实施,先向建议人、提案人作出说明性答复的。C类:解释。即所提问题无法解决,只能作出解释。包括以下情形:所提问题从局部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与全局利益不符,给予详细解释不能解决原因的;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所提问题目前确实无法解决的,给予详细解释说明的;提建议与现行法律、法规或政策相抵触,给予详细解释说明的。D类:参考。即所提问题需向上级反映或留作参考。办理结果应在答复的第一页右上角用相应的“A”“B”“C”“D”符号标明。
十一、各承办单位对列为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规划解决的建议、提案,在答复代表、委员后,应认真检查落实,并对下列建议、提案实行跟踪办理制度:(1)所提问题年内可以解决完毕的建议和提案;(2)所提问题不能一次性解决,需要跨年度解决的建议和提案。
十二、承办单位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与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联系,征询他们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如对答复不满意的,有关承办单位应再认真办理,并在一个月内答复。要加强同县人大人事委或政协办的联系,互相配合,做好办理工作。
十三、所有承办单位在答复建议或提案前,应先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答复内容,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作出答复。
十四、所有承办单位对建议或提案的答复,都必须经承办单位办公室主任审核,由主要领导签发,并加盖公章。办复后,要将建议或提案的原件、复文稿件以及办理过程的其他有关材料进行立卷、归档、保管,并认真做好办理工作情况的分析、统计、核对工作,如发现有漏办、转错等的,要及时纠正。
十五、承办单位在每年的建议或提案办理完毕后,要认真进行总结。
十六、县政府办公室要对办理工作全面负责,认真做好组织、协调、检查、督促等工作,加大督办力度,提高督办效率。
十七、县政府办公室每年要会同县人大人事委、县政协办和承办单位开展2-3次不定期的督办活动,采取走访了解、实地调查、现场办公、邀请代表委员座谈、视察等形式,密切与提出建议、提案的代表、委员联系,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做好办理工作。
十八、县政府办公室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前十天,要对尚未作出答复的承办单位进行催办,要求按时作出答复,并分别寄送给代表、委员、人大人事委、政府办、政协办。
十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