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密工作规定

为切实做好保密工作,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办公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密级及其范围。
凡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不公开向社会发布的县政府政务及其他有关事项,均属秘密范围。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等。
(一)“绝密”包括:
1.研究、拟制、承办涉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决策和重要敏感问题过程中尚未公开的事项和重要决策方案。
2.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重要外宾来我县的接待计划。
3.通信保密机及其密钥、印鉴暗记。
(二)“机密”包括:
1.县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涉及重大事项的工作报告、专题汇报和不宜公开的信息动态等。
2.正在拟制的对全县有重大影响的经济计划、报告、政策、措施及物价、工资调整方案等。
(三)“秘密”包括:
1.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研究的全县性重要的尚未对外公开的事项。
2.一旦公开将造成不良影响的人民来信来访材料。
3.县政府党组会议纪录、讨论稿、材料。
第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各项具体业务工作方面的保密范围及密级办理。
1.对上级领导机关和各部门发送来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载体,应按其密级进行管理。
2.依照保密范围确定密级文件时,由主办科(室)提出拟定密级的意见,经领导审核签发即生效。其他密级载体生效程序与此相同。
3.凡保密范围未包括的,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应先拟定密级,并报国家保密局授权的有确定密级权的主管部门认定。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中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1.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召开的一般性会议尚未公开或者不宜公开的事项。
2.各科(室)工作方面不宜公开的文件、文稿、各类报表、工作计划、业务资料等。
3.办公室人员编制、组织机构设置、干部职工名册、简历情况。
4.在一定时间和范围不宜公开的人事安排和职务任免事项。
5.长途电话密码、内部电话号码、办公室非涉密的值班日记、电话记录等。
第四条 密级文件管理与阅办
1.县政府领导的文件、资料由领导的工作联系秘书负责保管,所有密级文件、电话应逐件登记,分类保管,按时清退。定期清理销毁。
2.保管文件人员必须按照密级文件规定的阅文范围采取直传方式呈阅文件。特殊情况需要扩大阅文范围的,必须由副主任以上领导批准,并办理阅文登记和有关手续。
3.密级文件、密码电报要在办公室阅文,不得携带至公共场所、不得私自复印,因工作需要,经办公室领导批准,特需复印的密级件应视原件管理;不得随意扩大阅文范围和向无关人员透露内容。阅办过的文件应及时交还专管人员统一保管。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或邮寄密级载体出国出境的,应按国家保密有关规定,经保密局同意办理好相关手续,方能携带或邮寄。
4.秘级文件邮寄应用机要挂号,不得用一般挂号。
5.各科(室)每季度应对文件进行一次自查,年终全面清理检查一次。需要销毁的文件统一由机要科组织专人专车送指定的纸厂监销,严禁个人私自处理。
6.上级来文注明不准翻印的密级文件、密码电报不得随意翻印、复印、摘抄、私存。确因工作需要,需复印有关文件资料,应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复印件视原件管理。
第五条 会议保密
1.召开涉密会议的场所应具备保密条件。会前会议的组织者要对扩音、通信设备进行安全保密检查,不准使用无线话筒作为扩音设备,未经领导批准不准录音。
2.会议组织者向与会人员(单位)分发密件要办理签收手续,会议的密级文件资料限会内使用,会后及时收回。因工作需要由与会人员带回的,携带方式必须符合安全保密要求,带回本单位交保密人员登记保管。
3.会议文件和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中凡是没有决定公开的事项,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无关人员传播透露。
第六条 通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
1.计算机信息系统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局国保[1998]11号文《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实行,做好保密工作。计算机、传真机、保密机、复印机等实行专人管理,公文处理的计算机不得上网。
2.县政府和办公室的密级文电只能在本办印制。制发文件中所产生的废纸、清样、蜡纸应及时在碎纸机销毁。
第七条 涉外工作及新闻报道保密
1.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出国考察、学习、与境外人员交谈、参加会见等外事活动中,应严守保密纪律。与海外亲友接触、通信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2.上级领导机关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我县的重大决策、决定,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报刊投稿。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公开发表文章或向新闻媒体投稿,不得泄露秘密文电内容、数据以及未向社会公布的内部事项。
3.凡发生失泄密事件,责任人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4.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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