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材料)收发规定

一、文件分办:
1.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室),以及上级部门来文,机要科收文登记后,送主任签署分办意见。
2.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及其办公室文件,由机要科负责收文登记并分办。
3.县内单位、乡(镇)及其它来文,由机要科负责收文处理。
二、发文范围:
1.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室),以及上级部门来文,按县长批示意见和主任分办意见送有关的县政府领导。一周后,对这些来文,有选择性地(主要是领导讲话、方案意见、督查通报、会议纪要等)提供到本办局域网公共文件夹内,供本办人员学习利用。
2.县委、县政府及其办公室文件,县长、副县长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室、主任科员室、综合科、督查科、机要科、信息科(含信息中心)、行政服务中心、法制科、写作室各一份。
3.其它文件及来文,根据该文注明的发放范围分发。
三、运作流程:
1.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室),以及上级部门来文,由机要科专送呈阅。
2.所有需发给县政府领导及办公室各科室的文件,由机要科负责分发到值班室文件橱分格内;然后,由通讯员负责递送。
3.县政府、县府办制发的所有文件,由机要科负责送文件交换站分发。
4.本办工作人员因时效因素,为使文件快速送达有关领导而直接送达的,要及时做好与机要科的衔接工作,以免重复分发。
四、发文时限:
1.机要科对所有来文,要随到随收随处理。
2.通讯员每天中午、傍晚分二次做好值班室文件橱分格内文件的递送工作。
五、文件保管:
1.除正常的文件存档外,机要科要随时做好县委、县政府及其办公室文件的汇编工作,以备本办工作人员随时利用。
2.县政府、政府办召开会议形成的所有材料,机要科要在会后第一时间收存。
3.会议记录,机要科每月做好收存工作;相关科室有关人员也要在每月月初将上月的原始记录稿及时主动送交机要科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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