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5年3月31日明溪县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明政〔200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明溪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省市党委、政府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以生态立县、科教兴县带动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努力实现明溪在全省经济欠发达县份中率先崛起的战略目标。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开创性、坚韧性和操作性的统一,以高昂的斗志、振奋的精神,扎实的工作,努力把县人民政府建设成为忧民所忧、乐民所乐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廉洁勤政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公正严明的法治政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在县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努力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运行机制。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负责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因公外出期间,常务副县长受县长委托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实行分工负责制,按照分工开展工作,并向县长负责。副县长受县长委托,可以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政府工作部门受县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负责人需向县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副县长汇报;确需向县长汇报的,原则上应事前征求分管副县长的意见。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领导班子对工作范围内的项目工作、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贸易,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扩大出口。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着力建设“平安明溪”。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公共服务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力求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十六条 凡涉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应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县委决定。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建立县人民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公示制度。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及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要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每年应及时向县政府汇报依法行政情况;县人民政府应将县政府依法行政情况汇总后及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并接受质询。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检查监督和县政协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将每年政府工作安排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县政协通报。在研究重大决策及重要事项前,应主动事先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与县政协协商。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县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要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听取综合汇报,并及时分类、转办。对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要经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查、签批和协调处理。每年的办理情况,由县长委托分管副县长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分别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协报告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对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协组织召开的会议,以及开展的各项视察、检查、评议活动,应认真对待,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对会议、视察、检查、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改进措施,并将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协。
第二十七条 建立县人民政府部门与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的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制度。县政府部门应及时与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的专门委员会对口交流有关工作情况。县政府部门召开重要工作会议、开展调查研究,可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的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参加。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年初县人民政府要根据上级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拟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县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并下发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按季度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由县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章 工作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和县委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在处理政府事务中,应根据工作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请示、报告。
第三十五条 需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
1.按照规定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区划调整、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事项;
2.一段时期内的政府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经济活动和经济运行情况;
3.发生的重大灾情、事故等事项;
4.县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5.各乡镇政府或县政府各部门的请示,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向市人民政府转报的有关事项;
6.市人民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作出的决定、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
7.市人民政府要求上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需向县委请示、报告的事项:
1.县人民政府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遇到的重大事项;
2.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城乡建设规划、产业结构调整、重大建设项目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3.政府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含办事机构)以及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和撤销;
4.涉外的重大活动;
5.市人民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以及贯彻落实意见;
6.县人民政府一段时期内的工作安排意见和执行情况;
7.需要报请县委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需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1.一定时期和年度的政府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的安排及执行情况;
2.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县政府汇报的专项工作情况;
4.按规定需报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任免事项;
5.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确定的议案、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6.县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7.需要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需向县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
1.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分别于半年和年终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总结,汇报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请示、报告;
2.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县政府办公室核查后报县政府批准;
3.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须报县长、分管副县长批准,重要会议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要向分管副县长汇报;
4.需报请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县长碰头会议和县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请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部分企业负责人参加,并邀请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协专门委员会以及群众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主持,议题由县长确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临时召开。
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2.决定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3.讨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4.通报县内外形势,协调各部门工作;
5.研究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讨论其他需要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召集,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一般每月最后一个工作周的第一个工作日召开),必要时随时召开。邀请县人大常委会一名副主任、县政协一名副主席列席会议。视会议内容,还可吸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2.通报上月工作落实情况,讨论决定下月工作要点;
3.听取县长、副县长、政府办主任和县政府部门负责人有关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4.研究需向市政府、县委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请示、汇报的重大事项;讨论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审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5.讨论决定县政府发布的政策规定;
6.讨论确定县政府的重大工作决策、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的安排,研究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
7.讨论各副县长提出、经县长审定,需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8.讨论需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参加,监察局局长、政府办副主任、县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县长办公会议是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落实上级政府部署的工作;
2.研究处理局部性或某一方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协调解决部门之间、乡镇之间的有关问题;
4.讨论各副县长提出、经县长审定,需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5.讨论需由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或副县长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会议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确定。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各自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事项,处理日常业务工作;
2.协调解决落实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3.其他可由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
县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县长碰头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参加。县长碰头会议主要是通报需要与会人员周知的情况,安排、协调有关工作,原则上每周一上午召开。
县长碰头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通报各副县长分管的工作情况;
2.相互沟通信息;
3.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4.研究部署县政府阶段性工作。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或受委托的党组副书记确定。
县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贯彻县委重要指示,讨论研究县政府重要工作;
2.根据县委提名,讨论决定提请人大和政府权限内的人事任免和奖惩;
3.研究县政府及部门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问题;
4.讨论需由党组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提交县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会商,达成一致意见。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附上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凡事先未经协商、征求意见的议题,县政府会议不予安排审议。
第四十七条 拟提交县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县政府办主任审查后报请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确定。除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党委政府和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重大工作部署,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县长提议需紧急提交的议题外,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到县政府办公室。经主持会议的县领导同意后,除秘密等级管理规定外,办公室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分送与会人员阅看。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因公不能出席县政府会议,须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的,应在会前提出。乡镇和部门参加县政府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按要求参加会议。凡指定与会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须事先向县政府办公室请假,明确代替出席会议人员,并充分授权;县政府办应及时将请假人数向县长汇报。
第四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县长碰头会议不印发会议纪要。
第五十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县长碰头会议和县政府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大型会议按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主持,副县长、政府办主任及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五十二条 召开县政府一类会议,由县长、常务副县长提议,县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县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县政府二类会议,应向县政府报送申请,由县政府办公室审理,由分管副县长审定。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以县政府有关部门为主,参照一类会议工作程序组织会务,县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五十四条 要精简会议,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规格,缩短会议时间。凡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应尽量合并召开。县政府召开的会议,除重要综合性会议外,一般性会议只安排主持人和讲话人,其他县领导不陪会。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
第五十五条 上级单位通过县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县召开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情况报告县政府,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方可做出答复和安排。

第十章 公文审批和办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审批、签发文件,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和县长、副县长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五十七条 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福建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县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受理。向县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本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凡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县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
第五十九条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电,属于综合、全面、重大问题或涉及政策方面的,由政府办主任审核,送县长审签;属于某方面具体工作的,由政府办副主任审核,送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应送相关副县长审查后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第六十条 县政府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主办部门组织会签。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要把不同意见如实写清楚,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作为附件,报请县政府协调或裁定。要求县政府批转的文件,涉及其他部门的,也应事前协商会签,并附有关的政策规定依据,以便审定时参考。
第六十一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需要发文的,应以部门名义行文,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或批转。涉及几个部门业务范围的问题,可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
第六十二条 严格公文办理时限,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各部门需要请示县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县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特殊情况10个工作日内回复。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县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应圈阅表示“已阅知”。报送县政府领导签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要负责对公文内容进行把关。
第六十四条 精简文件和电报。行文应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可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发县政府文件;可以县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核事项外,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直接向下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确有必要时,按规定程序报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注“经县政府同意”字样行文。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六十六条 公文签发的权限:
1.以县政府名义向省、市政府请示、报告,以及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县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由县长签发;
2.县政府成员单位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副职,及其下属正科级事业单位正职干部任免公文,由县长签发;
3.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县长分管范围的,需报请相关副县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签发;
4.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县长或县长授权副县长、政府办主任签发;
5.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县政府办主任签发。

第十一章 政务信息报送制度

第六十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指定分管领导,安排专(兼)职信息员,明确所担负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事关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必须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县政府办值班室和信息科,即:一般信息在发生后二小时内,重大信息在发生后一小时内,突发性事件在发生后半小时内,重大群体性上访动态在已知情况下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呈报。情况紧急,书面呈报来不及的,可先通过电话呈报,随后再以书面形式呈报。
第六十九条 县政府办值班室和信息科接到信息后,必须立即报送政府办主任或分管副主任阅处,紧急信息可直接呈报县长和分管副县长阅示。上报信息经县政府领导批示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传达给呈报单位或责任单位处理。责任单位处理后,要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处理结果。
第七十条 信息呈报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有意隐瞒、延误重大信息或对县政府领导批示的信息件处理不认真、不及时,造成重大失误或工作被动者,视其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 重要决策督查和领导批示件办理

第七十一条 对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级领导的批示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第七十二条 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要开展督促检查:
1.《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2.县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3.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下发,涉及全县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对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由县政府及办公室领导明确要求督查的文件、电报及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程序:
1.立项通知。县政府办督查科要对需督查的事项及时立项拟办,起草包括任务要求、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内容的督查通知,经县政府办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审签后行文,通知有关单位承办。
2.检查催办。县政府办督查科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检查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并督促其按时限要求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对重大事项,要下发《督查通知单》督办,《督查通知单》由有关县政府领导签发。
3.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县政府办督查科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准确掌握情况。
4.汇总报告。县政府办督查科要负责对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县政府重要决策情况报告进行整理汇总,编发《督查通报》,分送县有关领导及部门参阅。
第七十四条 各承办单位接到督查通知后,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明确承办人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报送县政府的报告,要真实、准确、具体、简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报送。
第七十五条 收到上级领导或县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县政府办公室要立即呈送有关领导阅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和程序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对领导同志的批示件,要严格按照领导批示内容转有关单位办理。与批示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批示件。
在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办理结果报告由主办单位负责审签、报送。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分歧意见时,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协调解决;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单位将协调经过、意见分歧、各方依据及解决分歧的建议整理成文,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报请分管副县长协调。
第七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县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

第十三章 工作作风纪律

第七十七条 县政府领导和县政府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发展新趋势,加强政治理论和经济、科技、法律、现代管理知识的学习,不断拓宽知识领域,丰富新经验,提高驾驭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十八条 县政府领导和县政府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县政府领导在县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程序。
第七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部门邀请上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来明参加活动,需县政府领导陪同的,应提前将活动内容和被邀请人员名单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领导根据需要酌情参加。
第八十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应本着“节俭、务实、清廉”的原则参加各种公务活动,概不接受馈赠礼品。
第八十一条 除重点工程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对外合作项目及有重要社会意义的活动外,县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部门、单位举办的各类庆典活动。特殊情况确需参加的,须报请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批准。
第八十二条 从严掌握县政府领导参加各类活动的宣传报道。县长、副县长到基层调查研究、现场办公、指导工作,可视情况作综合报道;县政府领导参加各种礼节性应酬活动,原则上不作报道;重大涉外活动,按涉外活动宣传的有关规定进行报道。
第八十三条 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地方接待外宾的礼宾规定。县政府部门可以接待的外宾,一律由部门出面接待,其中重要来宾或国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以及重要合作项目的代表团,确需县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须提前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第八十四条 县政府领导出国、出境审批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县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办理。各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负责人出访,由县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按县政府办公室规定程序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后呈县长审批。
第八十五条 严格县政府组成人员及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县长出差(出访)或因私请假,要向常务副县长或各位副县长通报。副县长出差(出访)或因私请假,应事先向县长请示,由县长明确代行其职责的领导。副县长外出(含参加会议、到基层调研及处理其他公务)前,应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及时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出差(出访)返回后,应及时向县长报告。县长和常务副县长一般不较长时间同时外出。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到县外出差(出访)或因私请假,应事先向分管副县长请示,经县长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各乡(镇)长到县外出差或因私请假,应向县长请示后,办理请假手续。各乡(镇)长、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返回后,应及时报告销假。
第八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规范廉洁从政行为;要教育和管好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县政府领导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要求,强化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管理,促进反腐倡廉的深入开展。
第八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雷厉风行抓好工作落实,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四章 政务公开制度

第八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成员单位和办事机构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基层和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都应通过政务公开栏、新闻媒体宣传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八十九条 建立县政府重要经济社会决策公示制度。县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出台重大政策、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前,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同时,积极探索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等,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第九十条 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政务公开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切实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十五章 行政效能监察制度

第九十一条 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绩效考评制和失职追究制。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建立行政效能联席会议制度,认真组织开展效能建设监督检查活动,集中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行为。
第九十二条 提高行政效能投诉件的办理实效和质量。县效能办要认真受理有关行政效能方面的来电、来信、来访投诉,建立健全反馈、回执制度,确实做到“投诉有回音,处理有结果,结果不敷衍”。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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