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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县行政服务中心全程办事代理制进行效能督查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为保证县行政服务中心的正常有序规范运作,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经研究,决定加强对我县行政服务中心全程办事代理制的效能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依据

根据三明市委、市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效能告诫的暂行规定》和《明溪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实施细则》及《明溪县行政服务中心全程办事代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督查内容

1、督查各单位的审批(服务)项目、承诺时限、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有否按要求在“中心”统一进行公开;

2、督查“中心”工作人员和县直各单位全程代理联络员及承办部门直接责任人有否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的各项制度和工作纪律;

3、督查“中心”工作人员和县直各单位全程代理联络员及承办部门直接责任人有否按照“七件制”(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退回件、补办件、特办件、上报件)规定进行办理;

4、督查“中心”工作人员和县直各单位全程代理联络员及承办部门直接责任人有否违反“公开”承诺事项和承诺审批时限;

5、受理群众和业主对“中心”工作人员和县直各单位全程代理联络员及承办部门直接责任人的其他投诉。

三、受理方式

1.对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由县机关效能办负责受理。县效能办要认真做好群众和客商口头投诉的记录或书面投诉的收件登记,并区别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2.对县直各单位全程代理联络员及承办部门的投诉,除了由县效能办受理、查处外,授权“中心”登记、受理,转交相关部门直接查处。“中心”要主动、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影响全程办事代理制执行落实的行为;对“中心”反映效能低下的人和事,一经查实,有关部门要直接处理。

3.拓宽投诉督查渠道,县政府办督查科不定期通报各单位承办中心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县效能办在“中心”设立投诉举报箱,公布投诉电话。

四、督查处理

1、中心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将追究相应责任:①刁难服务对象,吃、拿、卡、要和其它不廉洁行为的;②因个人原因,违反“七件制”管理,造成审批事项延误的;③丢失或者损毁申请人审批材料,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④服务态度差,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中,违反①、②条规定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效能告诫;违反③、④条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免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效能告诫。

2、全程代理联络员和承办部门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应责任:①拒收、迟收中心或主办单位交办事项的;②中心已受理并明确告知,单位重复受理审批的;③在规定审批时限内未予办结的,且无正当理由的;④简单退回交办审批事项,又不说明理由、依据的;⑤上级已取消或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向中心告知继续实施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的;⑥在依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者限制的;⑦丢失或者损毁申请人审批材料。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⑧其他在实施行政审批中违反规定的行为。其中,违反①-⑥条规定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效能告诫;违反⑦-⑧条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免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效能告诫。

3.严格追究责任。凡受到效能处理的,严格执行《明溪县2005年度工作考评办法》的规定,一次扣取所在单位日常检查分数50%,上不封顶;受到效能告诫的,严格按《明溪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给予曝光、调离岗位、待岗、取消当年评先资格等处罚。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其分管领导要向县委、县政府做检查,主要领导由县领导对其进行谈话和告诫。

 

 

             

         明溪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    

            2005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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