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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行政服务中心全程办事代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服务中心的规范、高效运行,根据《明溪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规则(暂行)》(明政文〔20054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程办事代理是指行政服务中心以无偿代理为形式,通过部门内部有效运作,依法全程办理申办人申办事项的一种工作制度和办事方式。

  第三条 全程办事代理遵循便民、公开、公平、依法、高效的原则。

 

二、工作机构、职责

 

  第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是县政府派出的、专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全程办事代理制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中心)。主要职责:①受理、代办服务对象所需的行政审批手续和事项;②督促、检查全县各部门落实全程办事代理工作;③负责处理项目、企业业主和群众提出的咨询及答复工作。

  第五条 建立以中心为一级窗口、以各单位为二级窗口的全程代理工作网络,在县直各部门确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全程代理联络员,受中心一级窗口的双重领导。具体条件为:①思想政治好,宗旨意识强;②熟悉本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审批业务,现任或曾任主要审批业务科室的负责人;③工作负责,敬业爱岗,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④组织观念强,工作踏实,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六条 全程代理联络员的主要职责:①负责与中心的联络,接办、转办中心交办的代理事项;②督促、协调本单位限期办结中心交办的审批事项;③按中心要求组织或参加联审,并完成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全程代理范围、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全程代理服务对象及范围:主要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商,当年技改、扩建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县级以上的重点项目业主,以及其他招商引资项目,代办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证照年检、用工、消防、环保、通讯、水电安装许可等事项。(个人证照等一般性审批事项原则上直接到职能单位办理)

  第八条 全程代理程序:服务对象提出申请→中心界定、审核申报事项→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确定办件类型及承办单位→交付相关部门限期办结→中心交件。

  第九条 纳入中心全程代理的事项,实行“七件制”管理,即分别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退回件、补办件、特办件、上报件进行分类办理:

  ㈠即办件

  1.认定依据: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

  2.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②中心审查资料;③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中心出具《即办件办理通知书》,转交承办单位;④承办单位接件、办理;⑤办结后交回中心,中心交件。如有收费的,申请人按缴费管理办法到指定银行缴费后凭单取件。

  3.办理要求:承办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即时办理,并在限期内送回中心,不得要求申办人去中心以外办理任何手续。

  ㈡承诺件

  1.认定依据:涉及12个职能部门,需经审核、现场踏勘,当天不能办结,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办结的事项。

  2.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②中心初审申请资料;③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中心确定牵头单位,并出具《承诺件受理通知书》,转交牵头单位;④牵头单位接件办理,并在承诺期内予以办结;⑤办结后交回中心,中心交件。如有收费的,申请人按缴费管理办法到指定银行缴费后凭单取件。

  3.办理要求: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期限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审核、办理时间;审批的事项如需现场踏勘的,由中心通知申请人到场进行集中踏勘;如有前置审批的,由牵头单位交相关部门先行审核。属于部门内多个科室审批的,由单位全程代理联络员协调解决,不得要求申办人“两头跑”。如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全的,交回中心作退回件或补办件处理。

  ㈢联办件

  1.认定依据:需2个以上部门联合审批办理的事项。

  2.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②中心初审有关申请资料;③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根据项目的性质,确定主办单位和联办部门,并出具《联办件办理通知书》,较交主办单位;④主办单位牵头组织各联办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分头办理(如涉及审批部门较多、程序复杂的事项,主办单位可要求中心牵头召开联审会议进行办理);⑤办结后交回中心,中心交件。如有收费的,申请人按缴费管理办法到指定银行缴费后凭单取件。

  3.主办单位的确定:①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含工业项目)、农业项目、房地产开发、外商投资项目、土地征用、林地征用主办部门分别为发展计划局、经贸局、农业局、建设局、外经贸局、国土局、林业局;②个体工商户、企业注册登记主办部门为工商局;③其他联审事项,以审批程序的最后把关部门为主办部门;④主办部门难以确定的,由中心指定。

  4.办理要求:按照“一家主办、通告相关、协同办理、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开展,主办部门具体负责联合办理各个环节的协调服务工作。对有前置条件的审批事项,由主办部门通知相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主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前置审核工作;项目如需论证或评审的,有关单位要在承诺的时间内完成论证或评审;需要修改设计或落实整改措施的,应一次性提出明确的修改设计或落实整改措施的要求,并及时反馈中心和主办责任部门(按要求修改设计或落实整改的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间内)。项目联审会通过的事项,各联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将其他部门的许可作为本部门许可的前置条件。

  ㈣退回件

  1.认定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事项:①不属于中心全程代理的一般性事项;②申报材料中的主件缺少的;③申报材料齐全,但经中心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的;④申办事项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2.办理流程:①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②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先按“承诺件”收件,经审议、确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及时退回中心,明确退回的理由及依据,由中心通知申请人并出具《退回件通知书》。

  3.办理要求:必须在承诺时限内退回,并在第一时间内答复服务对象;对属于职能部门直接办理的一般性事项,中心应热情地做好解释和引领工作。

  ㈤补办件

  1.认定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事项:①需要申请人补办少量材料的;②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的;

  2.办理流程:①中心出具《补办件通知书》;②待补全有关材料后,中心按相应的办件类型再受理、交办。(补办事项的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3.办理要求:中心必须先收件受理,并当场或于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服务对象应补齐的材料。

  ㈥特办件

  1.认定依据:凡涉及全县大局的紧急事项,或经县主要领导批示的重要项目(事项)。

  2.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提交初步材料;②中心出具《特办件办理通知书》;③交相关单位按即办件直接办理;④办结、交件。 

  3.办理要求:中心应全程跟踪、全程督办;承办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即办即结。

  ㈦上报件

  1.认定依据: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需要转报、上报上级审批的事项。

  2.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②中心出具《上报件办理通知书》,并向相关单位移交材料;③职能部门在一定期限内积极向上联络、办理,并及时向中心反馈办理结果;④中心交件或答复。如有收费的,申请人按缴费管理办法到指定银行缴费后凭单取件。

  3.办理要求:受理上报事项后,承办单位应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负责全程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交回中心,由中心通知申请对象取件。如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全的,交回中心作退回件或补办件处理。

  第十条 凡中心交办的审批事项,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时限进行办理,不得推诿、久拖不办。

  第十一条 对事项的办理情况,服务对象可在承诺时限内,凭所办事项的通知单,到中心查询。对办理情况或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中心明确答复或到县效能办投诉。

  第十二条 各部门审批事项应在中心内实行“六个公开”,即公开审批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政策依据、公开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公开收费标准,并与审批事项申请表等有关资料一并报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办件承诺时限按国家法定工作日计算,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第十四条 办件所出具的各类通知书,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设计、印制,承办单位如实填写、反馈。

 

第四章 缴费办法

 

  第十五条 审批事项涉及部门收费的,实行统一收费、专户管理。受理后,由中心开具《缴费通知书》,通知服务对象到指定银行财政专户缴费,资金按财政收支两条线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中心应定期与执行单位核实收费情况,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做到应收尽收。

  第十七条 对已进入中心的收费审批项目仍在原单位收费的,由县效能办按乱收费查处。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多渠道的全程办事代理制监督体系,中心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主动接受服务对象、社会各界的监督,效能办、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全县各单位全程办事代理制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中心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将追究相应责任:①刁难服务对象,吃、拿、卡、要和其它不廉洁行为的;②因个人原因,违反“七件制”管理,造成审批事项延误的;③丢失或者损毁申请人审批材料,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④服务态度差,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 全程代理联络员和承办部门有下列情形的,将给予诫免谈话、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及部门领导的责任:①不按本办法的管理规定,拒收中心或主办单位交办事项的;②中心已受理并明确告知,单位重复受理审批的;③在规定审批时限内未予办结,且无正当理由的;④简单退回交办审批事项,又不说明理由、依据的;⑤上级已取消或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向中心告知继续实施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的;⑥在依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者限制的;⑦不执行统一收费政策,继续在原单位收费的;⑧丢失或者损毁申请人审批材料,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⑨其他在实施行政审批中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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