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明溪建设局栏目名称→文章阅读

明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加强城区管理意见的通知

      
明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加强城区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管理的意见》已经2005年8月29日县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月--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管理,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保障市容环境整洁,维护交通秩序畅通,创造舒适安全的人居环境,实现城区长效管理,根据国家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城区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归口负责、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坚持执法部门、房屋产权业主单位管理与群众监督管理相结合。
县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城区管理工作;建设、交通、交警、工商、卫生、环保、监察等相关部门和城关乡、雪峰镇具体执行城区管理工作,新闻媒体负责舆论监督和宣传报道。


二、管理范围
    县城规划区范围,即东至南山收费站,西至程根加油站,南至县供电公司,北至兰圈水泥厂路口,其中:民主路、北左路、公园路、东新路圆盘——新大路粮苑路口、河滨南路、河滨北路为严管路段。


三、管理内容
    城区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


四、管理要求
    (一)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1、道路上设置的护栏、井盖等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发生丢失、破损、移位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产权管理单位及时补齐、维修复位。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城区市政工程和环境卫生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市政工程或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建设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3、禁止挖掘或损害城区道路,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5年内、大修的道路3年内不得挖掘,特殊情况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4、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广场不得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或其他设施。因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其他设施,必须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和期限。
5、严管路段临街商场(店)、餐馆应做到齐门经营,不得在门前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及占道经营或堆放、吊挂物品、乱竖、乱挂牌匾和灯箱广告等;在城区其它路段,经城监部门批准可适当设立占道经营摊点或商业网点。
6、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并按要求安装夜景灯光;主干道临街建(构)筑物外墙应保持墙面整洁,有破损、色彩剥蚀、污染及张贴小广告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维修、清洗、粉饰。
7、在城区主次干道经营的各类摊点和沿街店面必须在店内自备垃圾容器和清洁用具,自觉做好门前卫生保洁,对门前的纸屑、果皮壳、塑料袋等杂物要及时清扫;夜间收市关门时,清扫的垃圾要袋装扎紧后投放垃圾桶内,不得随意弃倒或将垃圾扫到道路上。
8、建设(施工)单位、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及装饰、修缮房屋产生的弃料、渣土、废弃物等,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必须按弃土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地点运输、倾倒。
9、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运载沙石、渣土、垃圾、建筑废渣、粪便、煤灰、灰浆及其它散装物品或液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或倾倒;装载后,必须密封、覆盖,不得泄露、遗撒。
10、不得在严管路段两侧或人行道、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维修活动;在城区其他路段从事车辆清洗、维修业务的,必须经城区管理执法部门联合审查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和废弃物向外撒落,保持作业场所整洁、干净。
11、城区行道树、绿地、公园等园林绿化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临街绿篱、花坛、草坪、花池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无枯枝、死树、杂草、病虫害等。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和其他作业所产生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或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12、禁止在绿地内搭建建(构)筑物、停放车辆,或将各种有害物倾倒在行道树树坑内。
13、综合市场应当配备环境卫生管理和清扫人员,及时清扫并按规定处理场内垃圾、污水、污物,保持场内清洁。
14、经营食品、饮料、瓜果和餐饮业的摊点,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禁止将污水、残菜、剩饭等生活垃圾倾倒、排放到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水道口,保持摊位及周围环境的整洁、卫生。
15、设置临时占道贸易市场或者摊群点,由建设部门批准;经批准设置的占道市场,要在规定的范围设立明显的界限和隔离设施。
16、禁止从建(构)筑物上、室内、车内向外掷物、泼水;禁止在城区居民住宅区或其他公共场所饲养家禽家畜;城乡结合部农户饲养的家禽家畜应当实行圈养,同时按要求做好环境卫生。
17、禁止在屋顶乱搭、乱建各类建(构)筑物或封堵消防通道等影响建筑安全、人居环境、市容景观行为。
18、禁止夜间和午间在居住、文教机关所在地等区域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或午间作业的,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19、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边界噪声不超过排放标准;城区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油烟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二)交通秩序管理
20、城区内的所有车辆必须在设有停车标志、划有停车泊位线的地点停放;在没有划设停车泊位的道路上,禁止停放任何机动车。自行车、二轮摩托车应整齐停放在人行道外侧,车头统一朝路;除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严禁驶入人行道。
21、严格控制客运营运车辆总量,禁止二轮摩托车从事载客营运。营运车辆必须保持良好车况,车灯等装置齐全有效,车貌整洁、统一,自觉遵守客运秩序。
22、出租车、人力黄包车等营运车辆不得在街道路口、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影响市容市貌的地点随意停车、停留候客,必须在建设、交警部门统一规划的车辆停放点依次停放。
23、禁止客、货运车辆沿街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货车确需在禁止停车路段装卸货物的,应经交警部门批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
24、禁止未戴安全头盔驾乘两轮摩托、超速超载、酒后驾车、逆向行驶、无牌无证上路等交通违法行为。
25、在城区严管路段,夜间19:00至次日7:00实行机动车辆禁鸣。

五、有关职责

(一)县城管委职责
26、县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城区管理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城区管理工作,监督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组织城区管理考核、评比工作。
27、负责对各经营单位(户)或房屋产权业主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二)职能部门职责
28、建设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摩托车乱停乱放、占道停车,在道路两侧违章堆物、占道经营,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条幅、灯箱、信息牌,占用、损坏、拆除环卫、园林绿化等场地和设施,乱堆、乱放、乱倒生产、生活垃圾、渣土和乱搭乱建,以及除摩托车外其他机动车压占人行道和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9、交通部门负责加强客运市场的整顿管理,把好运输市场准入关,抓好摩托车、营运三轮车静态交通管理,对二轮摩托车非法载客及摩托车、营运三轮车乱停乱放、占道修车等违章行为进行查纠取缔。
30、交警部门负责交通秩序的管理和维护,对驾乘两轮摩托未戴安全头盔、超速超载、酒后驾车、逆向行驶、无牌无证上路等动态交通违法行为和机动车不按规定停车、乱停乱放等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31、卫生部门负责对餐饮业、公共场所等方面的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实施卫生监督管理。
32、环保部门负责对城区餐饮业油烟排放、建筑施工环境噪声和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33、监察部门负责对城区管理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沿街店面出租单位对出租店面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34、新闻媒体负责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曝光。
35、城关乡负责城乡结合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雪峰镇负责居民小区、社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区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城区管理执法部门开展工作,自觉维护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遵守交通秩序。
(三)经营业主、店面产权业主职责
36、经营业主应自觉遵守“门前三包”责任,做到门前包卫生(无垃圾污物、无果皮纸屑、无痰迹污水)、包绿化(管理门前绿化树木、花草)、包秩序(门前市政设施完好、无摆摊点、无违章占道经营、无乱堆乱放);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政设施、违反城区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37、严管路段沿街店面产权单位和个人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做到每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对问题复杂无法自行解决的及时报告相关执法部门。

六、罚则

38、对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情节轻微的,由城区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或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9、对店面产权单位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的,由县城管委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县监察局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效能告诫,年终不得参与文明单位评比和其他先进评选,已被评定的,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
40、各城区管理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区管理工作,做到文明管理、严格执法。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县监察局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效能告诫;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管理,不得妨碍、阻挠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对侮辱、殴打或阻碍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4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城市 管理 意见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技术支持:究极力(灵异生存) & 风云电脑
Copyright © 2003-2006 明溪建设局, 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 mxjsj001@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