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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登记

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核
 


类别:非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06-7-20
 
许可事项名称:
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核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48条
许可条件:
一、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三)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六)固定经营场所证明(自有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并附出租方产权证);(七)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产权证证明)或租赁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出租方产权证明);(八)储煤场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九)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备、质量检测设备合格证明复印件;委托煤炭质量检测的,必须提供委托合同和被委托方可以对外出具煤质检测报告资质证明;(十)由省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书;(十一)新设立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企业增加煤炭经营项目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十二)申请从事批发、零售的,要有年经营量不少于2万吨的承诺书;申请从事民用型煤加工的,要有年经营量不少于500吨的承诺书。 申请从事民用型煤加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民用型煤成型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 二、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延续,除应提交上述(四)
申报材料目录:
许可程序和办事流程:
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由县经贸局初审,报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核。省经贸委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后,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煤炭经营资格延续、煤炭经营企业变更申请的程序和办事流程同上。
办理期限:
受理后40个有效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负责股室:
企业股
承办人员: 胡守荣 负责人: 胡守荣
受理人联系方式:
邮编:365200 联系电话:0598—2863077
其他告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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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          

 

 
 
主办:福建省明溪县经济贸易局 地址:雪峰镇民主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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