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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名称: |
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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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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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一、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三)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六)固定经营场所证明(自有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并附出租方产权证);(七)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产权证证明)或租赁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出租方产权证明);(八)储煤场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九)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备、质量检测设备合格证明复印件;委托煤炭质量检测的,必须提供委托合同和被委托方可以对外出具煤质检测报告资质证明;(十)由省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书;(十一)新设立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企业增加煤炭经营项目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十二)申请从事批发、零售的,要有年经营量不少于2万吨的承诺书;申请从事民用型煤加工的,要有年经营量不少于500吨的承诺书。
申请从事民用型煤加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民用型煤成型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
二、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延续,除应提交上述(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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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目录: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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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和办事流程: |
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由县经贸局初审,报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核。省经贸委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后,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煤炭经营资格延续、煤炭经营企业变更申请的程序和办事流程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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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受理后40个有效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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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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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股室: |
企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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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胡守荣 |
负责人: |
胡守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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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联系方式: |
邮编:365200
联系电话:0598—2863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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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告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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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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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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