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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的主要义务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68条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的主要义务是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法律之所以要求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是因为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当事人享有辩认执法人员身份的权利,即当事人有权确认对自己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因此,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主动向有关当事人出示监督检查证件;如果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不出示监督检查证件,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土地监督检查人员对其进行的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必须严格依照程序办事,绝不能利用职权和法律赋予的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谋取私利,更不能仗势欺人、专横跋扈、贪赃枉法、滥施处罚。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67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几项措施:(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和予以复制;(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4)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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