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首页 >>国土监察>>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的措施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的措施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67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几项措施:(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和予以复制;(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4)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加入收藏 | 网站建设 | 友情链接
  · Copyright© 2005-2006 明溪县国土资源局 All rights reserved.
· 承办单位: 明溪县国土资源局 版权所有 
· TEL :0598-2863767 E-mail:mxgt06@163.com 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