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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规则(暂行)

明政文〔2005〕40号

明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明溪县行政服务中心
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明溪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规则(暂行)》已经2005年5月16日县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明溪县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三日


明溪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规则(暂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机关效能建设,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投资软环境,努力为各类经济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服务,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实现明溪率先崛起,根据三明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的暂行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明溪县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规则(暂行)。
  第二条 中心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紧紧围绕率先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简化审批程序,配置公共资源,为公民和法人提供合法、公开、规范、便捷、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树立明溪县良好的改革开放形象,促进明溪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 中心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中心接受的相关事项的行政审批,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
  2、便民亲商原则。中心把为投资者服务、为纳税人服务、为群众服务作为自身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把法人满意不满意,公民高兴不高兴作为检验中心工作的标准。
  3、诚实、高效、廉洁原则。中心将办事程序、政策依据、办事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统一向社会公开,杜绝暗箱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透明度。
4、“双轨制”原则。为方便群众办事,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办理方式,即可在中心实行一站受理,也可自行到窗口部门办理。中心工作人员要努力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服务。
  第四条 加强对中心工作的领导,中心工作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中心工作人员通过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选调录用。各窗口单位应全力支持配合中心开展工作,明确具体的分管领导主抓这项工作,研究办事流程和工作规则,密切配合“中心”开展工作,提高窗口服务质量。各窗口单位是中心的成员单位,有关窗口工作接受中心的管理、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1、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投资政策及政府部门现行文件(除国家规定保密的以外)的咨询、查阅、释疑等事项,公开各窗口单位的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和政策法律依据;
  2、为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和年产值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县级以上重点项目业主全程代办县内各项审批手续(包括项目立项、工商注册、房地产登记、税务登记、土地红线图、施工许可、劳动用工、消防、环保、水电安装许可等事项);
  3、负责对各窗口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协调、监督、检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议或者投诉进行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
  第六条 中心开设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中心窗口及其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和投诉。
  中心受理意见、建议或投诉时,应当详细登记,并转县效能办等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给当事人。
  第七条 中心实行全程代理的工作方式(中心受理→内部分流→督促办理→限时办结),即:中心采用接受当事人委托,审查全部符合条件资料后,交由各相关职能部门限期办理的方式,代办相关审批手续,实行免费全程代理。
  第八条 窗口单位配备专兼职全程代理联络员。全程代理联络员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业务素质强,接受本单位和中心的双重领导,并直接对该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全程代理联络员应在承诺期限内全程办理完毕交办的审批事项,按中心要求组织或参加联审,督促本单位内部及二级机构搞好行政审批,完成中心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全程代理联络员实行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对中心交办的事项顶着不办、互相推诿、不按时办理的,由县效能办和中心组织调查、核实,按《明溪县机关效能告诫实施细则》进行处理。对因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全程代理联络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条 申报人向中心申请办理事项时,可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办理申请,符合条件的,中心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或者电子受理凭证;需要申报人来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的,可以实行预约办理。 
  第十一条 凡中心受理的项目,各窗口单位不得再予受理重复审批;中心召集有关单位进行共同审批时,涉及单位不得缺席,对议定事项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重大事项时,有关单位分管领导应按中心要求参加联审;中心交办的审批事项,窗口单位必须在时限内办结。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原因不能办理的,应书面及时向中心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中心接办的服务项目并分办到各窗口单位的,按照“七制”办理工作制度办理。
  1、直接办理制:对办理程序相对简便、可一次性办理完成的事项,实行即收即办,一次办结。
  2、承诺办理制:对需经审核、论证、公告、听证、现场踏勘等办事程序或需转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申请事项,实行承诺办理。由中心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出具《承诺件通知书》,并通知窗口单位。各窗口单位应迅速组织人员审核、论证、听证、公告、现场踏勘或组织上报。属本县权限的审批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属上报审批的申请事项,应从收到上级批复件起,在承诺时限办完成在本县的办理程序。申报人凭《承诺件通知书》到中心查询办理结果和领件。如对办理结果有异议或不满意的,可向中心反馈或投诉。
  3、联合办理制:涉及二个以上部门审批事项,由中心确定联办单位并向窗口单位出具《联办通知单》,并确定主办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根据项目内容组织有关协办单位进行联合会审,不得随意拖延时间。中心负责督查各有关窗口单位办结情况。
  4、退件答复制:对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及不符合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的申报事项,由中心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如能当场认定为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及时认定,并出具《退件通知单》,如无法当场决定的,可按承诺办理制办法处理,先向申报人出具《承诺件通知书》,在时限内交由有关窗口单位进行审议,确定为不予办理的,再出具《退件通知单》。
  5、补办告知制:对符合上级有关产业政策,但因申报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由中心工作人员一次性明确告知申报人所需补充的材料,待材料补齐后由中心交窗口单位办理。
  6、特事特办制:对属紧急或重大办理事项,经有关领导批示后实行特事特办。中心负责跟踪督办。
  7、负责办理制:需要上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可由申报人委托中心负责办理。中心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县的办理时限,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移交资料;办理部门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中心,由中心负责转交给申报人。
  第十三条 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中心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公布的项目和标准向申报人开具缴费通知书,申报人凭通知书向指定的银行营业机构交费。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收取费用。中心根据银行出具的收费单据,将办理完毕的手续交付给申报人。
  第十四条 实行例会制度。由县委、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每月召开一次中心人员及窗口单位会议,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及需协调的事项。
  第十五条 实行领导察访制度。为加强对中心的领导,督促各部门尽心尽职、齐心协力地开展工作,县委、县政府领导定期进行察访,研究协调中心及窗口单位有关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建立协调会制度。按“小事不出窗口,一般事不出中心”的要求强化协调职能。一般事项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需提交中心协调的由主办单位与中心联系,由中心负责协调;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部门职能交叉的审批事项由分管副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协调会议讨论决定。协调会议不定期举行,原则上在中心召开。
  第十七条 中心及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廉洁从政,认真履行职责,高效优质服务,对群众热情周到。不得“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不得推诿责任,增加环节;不得单独约见申报人,不准索、拿、卡、要,收受钱物,不准接受申报人吃请等活动。
  第十八条 中心要做好办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主要包括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申请人情况、听证情况、审批结果、申报人申请复议或提请诉讼的情况、作出许可决定的数量等,为县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九条 中心应当建立和健全监督考核制度、考勤制度和各窗口单位办理情况定期汇总制度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保证中心规范有序地运作。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服务 工作制度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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