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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出口企业发展
为扩大我县外贸出口规模,提高外贸出口对我县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调动各出口企业创汇的积极性,我县制定了《2007年外贸出口奖励办法》,鼓励和扶持出口企业发展。一是明确奖励标准。对年出口额(海关数)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的各类出口企业实行外贸出口奖励。原有出口企业以2006年为基数,基数在100万美元以内的,每美元奖励0.005元;基数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每美元奖励0.01元;超基数的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15元;新增企业每美元奖励0.015元。奖励金以市认定的考核通报数为依据进行审核计算,并直拨给有关出口企业。二是及时兑现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明溪县腾飞对外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明溪县森宝竹木工艺有限公司和明溪县瑞海木业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进行奖励,并兑现2007年度外贸出口奖励14.46万元。2007年我县外贸出口取得显著成绩,合同利用外资1203万美元,比增5%;实际到资300万美元,比增8%;出口1039万美元,比增70%。
财政局企业股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