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明溪县支行

文件

             政  局

明人银〔200734

关于印发《明溪县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

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级各预算单位、代理银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福银〔2005160号)、《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溪县县级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07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情况,现将中国人行明溪县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明溪县支行)、县财政局制定的《明溪县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人行明溪县支行、县财政局反馈。

 

OO七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国库   集中支付   清算办法

抄报:中国人民银行三明中心支行、三明市财政局                                

抄送: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各乡(镇)财政所                 

打字:程霖         校对:肖芳菖                                  共印发 100           

中国人民银行明溪县支行办公室                                2007年9月30印发                                   

明溪县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行为,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明溪县县级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明溪县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指通过人行明溪县支行及商业银行的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政局在人行明溪县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

以上均为财政性资金专用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预算单位原基本账户撤消前,暂按专用账户管理,待原基本账户撤消后,转为基本账户并按规定向人民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财政性资金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及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  代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管理零余额账户,对本系统经办网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拨付,并接受人民银行与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银监会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内转账实时到账、跨系统外汇划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及时划出。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严密,具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人员。

(四)人行明溪县支行和县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代理银行一级法人机构或分、支行代表本系统与人行明溪县支行签订委托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以下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人行明溪县支行和县财政局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的账户和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账户与凭证

 

第十条  人行明溪县支行为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开户时,财政局需向人民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按财政局的书面通知,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财政局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专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账户。开户时,财政局和预算单位需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按财政局的书面通知,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开户时预算单位需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代理银行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二)财政局同意其在指定代理银行开户的文件;

(三)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印鉴一致);

(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为财政局或预算单位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专户、特设专户等,须报人行明溪县支行备案并预留申请划款印鉴章,同时提交一级预算单位开户名称和编码(编码由财政统一提供)。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消零余额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人行明溪县支行备案,同时提交一级预算单位开户名称和编码。

第十五条  代理银行为财政部门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应严格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和清算业务,日终账户余额为零。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要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具体办理转账和现金支付,日终账户余额为零。

代理银行应为预算单位设立现金支付登记簿,控制预算单位现金支取。

第十七条  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均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八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使用规范的支付凭证。

财政部门的财政直接支付使用《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凭证》。

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使用《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凭证》,办理转账时其用途视同使用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转账支票凭证,只需填写《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凭证》,《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凭证》作为有关银行结算凭证。提取现金、办理电汇、信汇、汇票业务时除使用《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凭证》外,同时按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使用现金支票、电汇、汇票等有关银行结算凭证,《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凭证》作有关银行结算凭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     银行    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表1)。用于代理银行向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申请清算已支付财政性资金的专用凭证。

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一式四联,各联次用途是:

第一联:借方凭证联,由付款行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贷方凭证联,由付款行作发报依据或收款银行作贷方凭证;

第三联:付款通知联,由付款行给财政局国库支付机构的回单;

第四联:付款通知联,由付款行给财政局的回单。

     银行     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由财政局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印制,代理银行购领后使用。代理银行应将《     银行     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作重要空白凭证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  支付与清算

 

第一节   

第二十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指财政局开具《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凭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指由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和批准的用款额度,自行开具《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凭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财政局在直接支付开具《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凭证》代理银行支付款项后,向人行明溪县支行、预算外专户开户行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财政零余额账户的清算额度,并作为人民银行、预算外专户开户行在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二条  财政局每月28日向代理银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预算单位下一月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额度。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结余数在年内滚存使用。

《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应加盖财政局预留人民银行、预算外专户开户行的印鉴,作为人民银行、预算外专户开户行在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应加盖财政局预留代理银行的印鉴,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三条  财政局、预算单位的直接支付、授权支付的纸质凭证通过人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     银行     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通过人工方指定专人送达人行明溪县支行;用款额度、支付与清算的电子数据通过网络在人行明溪县支行、财政局、代理银行间相互传递。

第二十四条  人行明溪县支行、财政局、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在凭证传递过程中须分别建立凭证交接登记簿。登记的主要内容是:凭证种类、金额、送达时间、送达单位、送达人签字、接收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000前收到财政和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性资金直接(授权)支付凭证》应将资金当日划转汇出,当日1100前必须将当日申请划款的《  银行   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等相关凭证提交专人送到人行明溪县支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1000以后收到财政和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性资金直接(授权)支付凭证》资金将作为下一营业日上午汇出。

第二十六条  财政直接支付:

(一)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开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后,须审核凭证基本要素,无误后,及时办理支付;

(二)属于本行系统内支付的,代理银行通过行内资金清算系统,将财政性资金实时划拨到收款人账户;属于跨系统支付的,代理银行通过支付系统办理资金汇划。

(三)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凭证》加盖公章,按各联次传送给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收款银行、收款人及基层预算单位。

(四)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代理银行确认支付前退票的,由财政局收回直接支付凭证并予以作废,核实原因后重新开具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全额或差额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在当日将资金退回人行明溪县支行、预算外专户开户银行,并生成退款通知书通知人行明溪县支行、财政局及预算单位,相关各方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额度。

第二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

(一)预算单位在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累计余额内,自行向代理银行出具《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凭证》;

(二)代理银行收到有关银行结算凭证后,须审核下列事项:

1、凭证基本要素(含资金性质、预算科目、支出目级、预算项目、用途);

2、支付金额是否超过《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中规定的累计用款额度,如果超出,代理银行拒绝支付。

3、支付现金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

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划往收款人账户。具体划款程序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

(三)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回单加盖转讫章,退回预算单位。

(四)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代理银行确认支付之前退票的,预算单位收回结算凭证并予以作废,核实原因后确须支付的应重新开具结算凭证;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全额或差额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应在当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专户,并将退款信息通知预算单位。相关各方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二十八条  对于特别紧急支出,代理银行、财政局和人行明溪县支行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及时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节   

第二十九条  财政性资金的清算,包括财政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清算;财政性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以及跨系统银行之间的清算。

第三十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间直接进行清算。人行明溪县支行在规定清算时间收到《     银行                   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当日将资金划往代理银行,在规定清算时间之后收到,于下一营业日将资金划往代理银行;预算外专户开户行于当日营业终了前将资金划往代理银行。

第三十一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特设专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规定最迟清算时间前30分钟至对停止对外营业的时间内,受理的符合规定的下列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确实当日来不及清算的资金采取当日垫付资金(不含预算外资金),下一营业日清算的方式处理:

(一)预算单位提取现金业务。

(二)人行明溪县支行规定的支付清算系统业务截止时间之前(即当天仍可提出交换的时间)受理的转账和汇兑并实际支付的业务。

代理银行办理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有关业务,应当要求预算单位经办人员填写《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附表2)有关内容。不按规定要求填写《明细表》,代理银行可拒绝受理该项业务。 

第三十三条  代理银行退款资金不是在当天退回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开户行,作为抵减超过清算时间垫付的资金。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在资产类科目其他应收款下设财政性资金垫款科目,反映和核算专门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时垫付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垫款户资金收付情况。垫付资金时,记借方;与国库单一账户办理资金清算业务后,记贷方。通常情况下,该账户余额在借方,反映代理银行垫付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  代理银行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垫款户资金收付情况,与《明细表》载明的垫付资金信息核对后,汇总填写《明细表》及《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附表3),于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报人行明溪县支行及财政局。《汇总表》应附按日汇总的国库集中支付垫款户余额表和汇总后的《明细表》电子文档。

第三十六条  人行明溪县支行将代理银行提交的《汇总表》及《明细表》电子文档与国库集中支付垫款户余额表进行核对,并于收到《汇总表》5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印章的《汇总表》附件《明细表》电子文档提交财政局。

第三十七条  财政局根据人行明溪县支行核对的信息,对代理银行提交的《汇总表》及《明细表》电子文档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按季对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付利息,结息日分别为每季末月的20日,计息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执行。结息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以结息日挂牌利率为准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届时,财政局根据人行明溪县支行核对的信息,按照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将应付利息支付给代理银行。

第三十八条  人行明溪县支行根据财政开据的拨款凭证,将应当支付的利息支付给代理银行。

第三十九条  代理银行内部财政性资金清算办法,由代理银行自行制定。

第四十条  代理银行向人行明溪县支行国库部门清算时,必须提交以下凭据:

(一)《     银行     支付申请划款凭证》;

(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附表4);

(三)凭证交接登记簿(一式二份,一份国库签收后留存,一份国库签收后退代理银行)。

(四)其他相关凭据。

第四十一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终了前,分别结平有关零余额账户。

第四十二条  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已办理支付的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分别预算内、外资金填制《     银行     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同时,按一级预算单位和类、款级预算科目分别填制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作为《     银行     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附件。分别于规定清算时间前与国库单一账户、营业终了前与本行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二)代理银行将《     银行     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在人行明溪县支行规定的清算时间前传递至人行明溪县支行,营业终了前传递至预算外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提交凭证交接登记簿办理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人行明溪县支行国库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开户行收到申请划款凭证后,须认真审核下列事项:

1、凭证的基本要素。若要素不合规或所盖印鉴不符的,则拒绝清算;

2、《    银行   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金额与《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的合计金额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拒绝清算;

3、代理银行按财政直接支付金额填制《     银行     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所附《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的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直接支付计划规定的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4、代理银行按财政授权支付金额填制《     银行     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规定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5、代理银行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6、代理银行申请划款资金用途不符合有关制度规定的,则拒绝清算。

(四)人行明溪县支行、预算外专户开户行对上述各项审核无误后,将资金划往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五)代理银行于清算次日将预算外专户进行清算后加盖转讫章的预算外资金《     银行     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预算外专户的支出信息报送财政局。

人行明溪县支行、预算外专户开户行以《     银行     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一联作记账凭证,第二联作支付划款凭证,第三、四两联由人行明溪县支行加盖转讫章后分别退财政局支付机构和财政局国库股。

(六)代理银行根据支付系统、预算外专户划回的清算资金,分别结平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四十三条  退款清算手续。

 (一)国库单一账户退款清算手续。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余额,主动将退划资金通过支付系统划转人行明溪县支行,并在支付报文的附言中注明国库单一账户划退及明细清单的报表顺序号字样,同时按一级预算单位和类、款级预算科目填制并提交《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以红字表示)。

(二)预算外专户退款清算手续。代理银行根据内部账务处理程序通过内部清算系统将退划资金划至预算外专户。

第四十四条  代理银行内部资金清算办法,由代理银行根据规定自行制定,并报人行明溪县支行和财政局备案。

 

第三节  差错与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人行明溪县支行、财政局、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等部门应认真、准确办理财政国库资金支付业务。遵循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代理银行、收款人开户行,如发现《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凭证》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等基本要素错误时代理银行、收款人开户行须作退票处理。由此造成收款人损失的,由凭证签发人负责。

第四十七条  代理银行出现同城、异地汇划财政性资金错误时,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财政性资金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涉及的各方均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支付与清算业务,遵守结算纪律。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支付与清算业务,责任由违反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  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的库存余额不足以支付代理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开具的申请划款金额,造成损失的(预算外专户开户行对专户存款余额是否满足对预算外资金的清算负有及时向财政局反馈的责任),由财政局负责。

第五十条  人民银行对代理银行提交的合法、合规且手续完备的支付凭证,未按规定时间和手续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由人民银行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代理银行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由代理银行承担责任。

(一)未经人民银行审核认证,代理银行从事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人民银行不予清算;

(二)未经批准或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有关零余额账户或其他账户的;

(三)因《     银行     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基本要素填写有误,《     银行     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与《申请财政直接(授权)支付汇总清单明细表》及相关凭证金额不一致,致使人行明溪县支行无法与代理银行清算的;

(四)代理银行未及时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或违反支付凭证要求,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凭证收款人以外的个人和单位的;

(五)代理银行其他违反财政、国库、银行等有关制度规定,致使人行明溪县支行无法与代理银行清算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银行资格。

第五十二条  预, 算单位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由预算单位承担责任。

(一)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授权支付银行结算凭证因其要素不全、错误、更改及所改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致使代理银行无法清算的;

(二)预算单位因账户开设、变更与撤消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和代理银行损失的;

(三)预算单位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累计金额,超出财政批复下达的分月用款计划规定数额,致使财政国库支付局和代理银行无法受理的。

 

第四章  查询与对账

 

第五十三条  根据财政局、预算单位的要求,代理银行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十四条  代理银行于每月2日前(节假日顺延),向人行明溪县支行报送上月财政直接支付月报、财政授权支付月报(附表五)和对账表(附表六)。财政直接(授权)支付月报按一级预算单位和类、款级预算科目编报;对账表按一级预算单位、类、款级预算科目、支付种类、余额编报。

第五十五条  人行明溪县支行与财政局、代理银行之间,代理银行与财政局、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相应的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务核对,保证各方账目记录相符。

 

第五章   

 

第五十六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若存在向人行明溪县支行申请划款金额超过代理银行实际清算金额的行为,人行明溪县支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银行的代理资格。

第五十七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若存在余额应为零的相关账户余额不为零而占压零余额账户的贷方余额资金的行为,人行明溪县支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银行的代理资格。

第五十八条  代理银行虚报垫付资金或违反规定垫付资金的,除要求代理银行退还有关利息外,人行明溪县支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人行明溪县支行和财政局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于2007111日起执行。

 

附表一:    银行    支付申请划款凭证

附表二: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明细表

附表三: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汇总表

附表四: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

附表五:财政直接(授权)支付月报表

附表六:财政直接(授权)支付月份对账表

附表七:    银行    支付申请退款凭证

 

发布于:2007-10-11 已被阅读: 次